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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挖滥采乌木的通告

日期: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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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将綦江区(不含万盛经开区)内禁止私挖滥采乌木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乌木(又称阴沉木、化木),是指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因素,将地上植物等埋入古河床低洼处或淤泥中,在缺氧环境下,经过长时间的化过程形成碳化木。乌木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属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破坏。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为乌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区乌木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属地镇街对已挖掘乌木的处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巡查和制止私挖滥采乌木的行为其他区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管理乌木。

三、私挖滥采乌木造成非法占用、破坏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四、私挖滥采乌木造成林木毁坏的,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私挖滥采乌木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区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私挖滥采乌木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私挖滥采乌木违反治安管理区公安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施工中,发现乌木资源,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就地实施保护,不得私自处理。

九、鼓励群众对私挖滥采乌木的行为进行举报,如情况属实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参照《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綦规资发〔2020208)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023—85890048

区财政局          023—48662397

区水利局          023—48612224

区农业农村委      023—85880543

区林业局          023—48662353

区公安局          023—110

特此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2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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