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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300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1-07-08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的财政监察报告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财政机关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


检查组组长: 吴秀兵


检查组成员:张天伟 杨 青 龚奎铭 黄秀峰


检查组联系电话: 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 2021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1年5月12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票据管控、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綦江区财政一级预算行政单位,法人代表:周伟,职务:党委委员,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该单位内设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等10个办公室。该单位下设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环保服务中心、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7个事业单位。该单位行政编制24人,在编在岗23人;事业编制29人,在编在岗29人,临聘人员5人,三支一扶3人,西部志愿者1人,公益性岗位4人。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人民政府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王远平,职务: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副镇长;财务负责人,陈瑶,另设出纳2名,会计人员1名,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五套账: 1.总预算账套,适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行政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3.事业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4.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账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5.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中峰镇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中峰镇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峰镇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中峰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中峰镇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新场社区和白峰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走访相关人员;三是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会和新场社区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津贴补贴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非税收入解缴、津补贴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 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2020年1月第3号记账凭证,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补助310,862.00元,附件资料中“职工年工资总额”一栏无计算明细项目;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1. 会计核算不规范

1.2020年5月第7号记账凭证,付能邦医药公司药品费353.00元,在“邮电费”中列支,应列为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医疗费”;

2.2020年6月第10号记账凭证,付公务车洗车费1,000.0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列为商品服务支出中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2020年6月第11号记账凭证,付1至3月值班补助费47,390.00元,在“办公费”中列支,应列为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1. 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0年11月第39号记账凭证,付人行便道建设工程款155200.00元,合同价为160,000.00元,该项目由重庆市綦江区甜蜜有限公司承建,未见比选或招(邀)标等显示公开、公正、公平的印证资料;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的规定。

() 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截止检查日,机关明细账中部分往来科目出现异常:一是个别明细出现负数。如:“其他应收款—财政代管专款—机关”科目余额为-522,030.85元、二是对个人债权未及时清收。如:“其他应收款—对个人债权”科目余额为1,540,000.00元,涉及4人,借出时间均达5个月以上;三是专项款项支付进度较慢。如:“其他应付款—村级阵地建设资金” 科目余额为689,000.00元、“其他应付款—交委经费” 科目余额为1,691,835.00元、“其他应付款—地灾资金” 科目余额为953,852.98元、“其他应付款—水利资金” 科目余额为1,637,815.58元、“其他应付款—区畜牧水产站转养殖场关闭资金” 科目余额为239,766.00等。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五)“白条”入账

镇政府机关:

2020年2月第10号记账凭证,付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采购费50,000.00元,费用报销单填报金额为52,789.60元,发票金额为11,910.80元,白条入账金额为38,089.20元。

新场社区:

2020年10月第100001号记账凭证,白条支付老协购买U盘费用95.00元,用三联单收据入账;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 未按规定解缴非税收入

截止检查日,机关明细账中“其他应付款—退款”科目余额尚余46009.00元,其中绝大部分为多(误)发收回款项,按规定应扣除已缴未入账金额后将余额及时上缴区财政局。

以上行为违反《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征管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政府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缴入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的规定。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对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二)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书面说明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原因,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对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将清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五)对“白条”入账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 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规金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重新取得正式发票,同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防范未来。

() 未按规定解缴非税收入

根据《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第六款“拖延、滞压、截留应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并将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全部解缴入库。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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