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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30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2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财政检查报告(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


检查组组长: 吴 秀 兵


检查组成员:张天伟 杨 青 龚奎铭 罗健瑛


检查组联系电话: 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 202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1年6月29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票据管控、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綦江区财政一级预算行政单位,法人代表:姚代强,职务:党委委员,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该单位内设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人民代表办公室、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等10个办公室;下设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环保服务中心、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7个事业单位。该单位行政编制29人,在编在岗27人;事业编制38人,在编在岗38人,临聘人员6人,公务车辆4辆。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人民政府财政办公室为该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李岱芸,职务:党委委员、镇宣传委员、统战委员;财务负责人,王玥,另设出纳2名,会计人员2名,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五套账: 1.总预算账套,适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行政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3.事业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4.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账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5.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篆塘镇差旅费管理办法》、《篆塘镇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篆塘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篆塘镇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篆塘角社区和珠滩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走访相关人员;三是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会和篆塘社区、珠滩村民委员会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津贴补贴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非税收入解缴、津补贴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行政机关:

1.2020年12月第13号记账凭证,付打印机款1,980.00元,验收单上无具体验收人签名及意见;

2. 2020年12月第164号记账凭证,错账更正(冲销2019年12月),列为“办公费”支出,所附依据为总会计对账明细单,且无具体支出发票和其他相应说明;

珠滩村:

1.2021年6月第4-1号记账凭证,购电脑4,250.00元,验收单上无具体验收意见。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行政机关:

1.2020年9月第18号记账凭证,购美的空调2台,每台单价为2,530.00元,共计5,060.00元,未入固定资产账目;

2. 2020年8月第66号记账凭证,付遗属补助5,517.00元,列为“抚恤金”经济科目,应列为“生活补助”经济科目;

3. 2020年10月第37号记账凭证,付巡逻车费25,500.00元,未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篆塘角社区:

1. 2020年2月第100002号记账凭证,付办公电费70.75元,直接列为“管理费用—办公费”,应列为“管理费用—电费”;

珠滩村:

1.2020年2月第100001号记账凭证,付办公室电费和电脑维修费533.08元,其中:电费353.08元、维修费180.00元,全部列为“管理费用—办公费”,电费支出应列为“管理费用—电费”支出;

2. 2020年2月第100003号记账凭证,收生猪防控、免费开放、枯死松树除治等费用,均列为“补助收入—其他”,应按具体经费名称分别列收。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行政机关:

2020年8月第92号记账凭证,付空调费5,199.00元,该货物类属于集采目录,应报批而未报批;

珠滩村:

2020年2月第100011号记账凭证,付广场建设15.00万元,合同价分别为328,157.62元,无比选资料。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的规定。

()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经查,截止2021年9月15日止,机关明细账出现异常。

1.对个人和单位债权未及时组织清收。如:“其他应收款—个人”账户尚余144,846.02元,“其他应收款—对单位债权” 账户尚余1,891,957.06;

2.个别科目余额异常。如:“固定资产—专用设备”余额为-63,975.59元、“应缴财政款” 余额为-25,031.68元、“应付职工薪酬” 余额为39,215.13元、“其他应付款—对单位债权—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余额为-3,779,220.36元、“其他应付款—对单位债权—代扣职工住房公积”余额为-220,536.00元、“其他应付款—对单位债权—代扣职工医保保险”余额为-217,099.09元等;

3.未及时清缴税费。如:“其他应交税费”尚余5,001.69元、“其他应付款—对单位债权—代个人所得税” 尚余48,272.46元;

4.专项资金结存过大。如:“其他应付款—对单位债权—水利资金”余额3,475,106.20元、“其他应付款—对单位债权—建委转危房改造资金”余额3,055,360.00元等。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五)“白条”入账

1.2020年4月第16号记账凭证,付政府购买口罩、体温枪、疫情期间租车费等17,469.79元,凭领款申请单和费用报销单入账;

2.2020年3月第65号记账凭证,现金支付疫情期间购买口罩10,000个,共计金额35,500.00元,凭费用报销单列支;

3.2020年2月第36号记账凭证,付疫情期间购买酒精、消毒液等,共计2,320.00元,凭费用报销单列支;

4.2020年2月第35号记账凭证,现金支付疫情防控期间购买口罩,共计金额13,512.22元,凭费用报销单列支;

5.2020年2月第36至39号记账凭证,付疫情防控期间购买酒精、消毒液等、体温枪等,共计15,465.00元,凭费用报销单列支。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六)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和实地检查,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篆塘镇差旅费管理办法》、《篆塘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篆塘镇资产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对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二)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书面说明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原因,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对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将清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五)对“白条”入账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 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规金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且均为特殊时期疫情支出,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防范未来。

(六)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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