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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30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1-11-05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检查报告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
检查组组长: 吴秀兵
检查组成员:张天伟 杨 青 龚奎铭 黄秀峰
检查组联系电话: 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 2021年10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1年7月5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票据管控、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綦江区财政一级预算行政单位,法人代表:赵亮,职务:党委委员,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该单位内设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等10个办公室;下设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环保服务中心、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7个事业单位。该单位行政编制55人,在编在岗54人;事业编制66人,在编在岗65人,临聘人员9人,三支一扶4人,公益性岗位16人,公务车辆4辆。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财政办公室为该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李宗荣,职务: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财务负责人,赵娅莉,另设出纳2名,会计人员3名,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五套账: 1.总预算账套,适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行政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3.事业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4.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账套,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5.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渝黔复线账套;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赶水镇差旅费管理办法》、《赶水镇机关车辆管理制度》、《赶水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赶水镇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赶水四居社区和双丰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走访相关人员;三是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会和赶水四居社区、双丰村民委员会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津贴补贴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非税收入解缴、津补贴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行政机关:
1.2020年3月第8号记账凭证,付退休干部住院慰问1,600.00元,其中慰问翁明仁1,000.00元,无住院等佐证资料;
2. 2020年3月第23号记账凭证,付茶叶款3,600.00元,无具体明细;
3. 2020年4月第34号记账凭证,付打印机款4,870.00元,验收单上无具体验收情况及相关验收人员意见;
4.2021年2月第281号记账凭证,付市级扶贫组检查租车费4,000.00元,未附租赁合同或具体租车清单;
5. 2021年2月第289号记账凭证,付周世乾等5名退休干部慰问费,每人2,000.00元,共计10,000.00元,无单位决策或发放依据,同时作为自制支付凭据,也无制单人、审核人等签章(名);
6. 2021年2月第57号记账凭证,付太公村饮水工程进度款76.50万元,未附相关进度报批手续等资料;
7.2020年3月第71号记账凭证和4月第110号记账凭证,付预算内资金支付工会经费9.00万元、7.00万元,共计16.00万元,凭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入账,应附本单位工会所需资金相关申请及明细说明材料;
8. 2020年9月第119号记账凭证,付铁石垭村2020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100.00万元,未附施工合同、具体项目明细、检查验收等相关印证资料;
9.2021年1月第8号记账凭证、第9号记账凭证,付铁石垭新挖三道拐至黄泥榜公路款26.10万元、太公村大河坝至岩上公路补助款175,946.00元,未附施工合同、具体项目明细、检查验收等相关应证资料。
双丰村:
1. 2020年7月第100003号记账凭证,山坪塘转固16.35万元,无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
2. 2020年9月第100003号记账凭证,收征兵体检人员务工补助700.00元,入账单据为财务委托代理中心8,800.00元,应附具体单位分割明细表;
3. 2020年8月第100009号记账凭证,付2019年公路养护费12,002.06元,仅有承包合同,无具体验收情况(注::按合同应验收合格后才支付费用)。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行政机关:
1. 2020年5月第96号记账凭证,收事业人员退回绩效193,811.00元,列为往来,应列为“应缴财政款”;
2. 2020年4月第59号记账凭证,收工资退款2,753.00元、4,040.00元,分别列为“基本工资(负方)”、“其他暂存”,应列为“应缴财政款”;
3.2021年1月第34号记账凭证,付敬老院油烟设备及安装款35,230.00元,未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赶水第四居委会:
1.2020年6月第100009号记账凭证,付冰箱款999.00元,未作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 2020年5月第100018号记账凭证,付电费552.04元,列为“管理费用—办公费”,应列为“管理费用—电费”支出;
3. 2020年11月第100004号记账凭证,付养老服务站物资费62,240.00元,其中水箱、家具等已达固定资产标准部分未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4. 2020年8月第100005号记账凭证,付刻印公章费370.00元,列为“其他支出—其他”,应列为“管理费用—办公费”支出;
5. 2020年3月第100002号记账凭证,收办公费12,805.00元,直接冲减“管理费用—办公费”,应列为“补助收入”;
6. 2020年3月第100010号记账凭证,收综合目标考核奖8,000.00元,直接冲减“管理费用—办公费”,应列为“补助收入”。
双丰村:
1.2020年8月第100004号记账凭证,收转入办公费10,000.00元,冲减“管理费用—办公费”,应作“补助收入—办公费”处理;
2. 2020年9月第100010号记账凭证,付电费730.51元,列为“管理费用—办公费”,应列为“管理费用—电费“支出;
3. 2020年4月第100013号记账凭证,收转入办公费7,805.00元,冲减“管理费用—办公费”,应作“补助收入—办公费”处理;
4.2021年5月第100004号记账凭证,退土地租金定金20,000.00元,列为“经营支出—其他”,应冲减收租金定金时所列科目;
5. 2021年3月第12号记账凭证,退地灾防治补助款30,000.00元,列为“其他支出—其他”,应冲减收入时所列科目。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行政机关:
1.2020年2月第306号记账凭证,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制作费31,800.00元,无完工验收资料和比选资料;
2.2020年2月第36号记账凭证,付派出所“一标三室”宣传制作费74,113.00元,无完工验收资料和比选资料;
3.2021年5月第80号记账凭证,付四居养老服务站氛围营造制作安装费99,087.84元,无比选资料;
4.2021年3月第13号记账凭证,付石房村草蔸萝卜艺术节补助资金140,074.00元,无完工验收资料和比选资料;
5.2020年9月第85、第86号记账凭证,付铁路火车站片区和綦江铁矿物业管理垃圾箱体及垃圾桶款分别为10.60万元和20.88万元,共计31.48万元,元比选资料;
6.2020年3月第19号记账凭证,付隔离点家具款48,250.00元,合同总价87,900.00元,未履行报批手续。
7.2020年5月第17号记账凭证,付垃圾桶款97,600.00元,未附比选资料。
赶水四居:
1.2020年6月第100006号记账凭证,付火车站至滨江路人行步道44,560.00元,未附相关比选资料;
2. 2020年11月第100004号记账凭证,付养老服务站物资费62,240.00元,其中冰箱3台14,940.00元,办公家具27,280.00元,均未经过比选。
双丰村:
1.2020年7月第100010号记账凭证,付LED、音响、投影仪、打印机费28,400.00元,未附相关比选资料;
2. 2021年2月第18号记账凭证,付花卉苗木款46,182.00元,仅取两家进行比选,不符合比选最少3家的规定。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的规定。
(四)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经查,截止2021年8月30日止,该单位行政明细账出现异常:
1.个人及单位债权未及时组织清收。如:“ 其他应收款—对个人债权”尚余549,352.02元、“ 其他应收款—对单位债权”尚余43,340,239.21元;
2.往来款项出现异常。如:“ 其他应收款—财政代管资金专户—其他单位”余额为-350,105.29元、“ 其他应收款—代收社区干部养老保险”余额为-54,797.60元、“ 其他应收款—兽医站合并应收科目” 余额为-4,223,482.33元等;“其他应付款—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余额为-11,102.48元、“其他应付款—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156,188.00元等;
3.专项资金结存金额较大。如:“其他应付款—各项公路资金”余额为1,701,722.83元、“其他应付款—各项林业资金”余额为838,194.46元、“其他应付款—水利资金”余额为2,654,668.35元、“其他应付款—城乡环卫补助”余额为3,002,124.39元、“其他应付款—各类工作经费“余额为5,867,534.29元等。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五)“白条”入账
1.2020年2月第266号记账凭证,付疫情防控卡点体温计及太阳伞,金额为3,220.00元,无正式发票;
2.2020年2月第225号记账凭证,付购买防疫物资款12,928.00元,凭付款凭证直接列支,无正式发票;
3. 2020年2月第228号记账凭证,付疫情期间购买100套防护服款7,500.00元,凭付款凭证列支,无正式发票;
4.2020年2月第232至第238号记账凭证,付疫情期间购买防护服,酒精、体温枪、口罩等,共计金额70,660.00元,凭付款凭证列支,均无正式发票。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六)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和实地检查,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赶水镇差旅费管理办法》、《赶水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赶水镇资产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七)决算报表数据与账簿数据不一致
经查,该单位2020年度“公务接待费”合计应为175,050.00元,决算上报数为145,168.00元,相差29,882.00元;“培训费”明细合计为53,077.00元,决算上报数为36,585.00元,相差16,492.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对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二)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书面说明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原因,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对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将清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五)对“白条”入账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 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规金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重新取得正式发票,同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防范未来。
(六)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七)决算报表数据与账簿数据不一致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第六款“(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之规定,责令该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并更正相关报表或调整财务。同时,鉴于该财务信息暂未产生实质后果,建议由赶水镇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书面批评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