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30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1-09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2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綦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财政检查报告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检查组组长: 郑胜勇
检查组成员: 张天伟 龚奎铭 罗健瑛李 旭
检查组联系电话: 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 2021年11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1年9月27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票据管控、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綦江区财政二级预算行政单位,法人代表:刘安宁,职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该单位内设4个行政科室,分别为综合科、法制科、文化市场执法科、旅游和体育市场执法科。该单位参公事业编11名;现有政委1名,支队长、副支队长各1名,工作人员8名。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刘安宁,职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财务负责人:高华超,职务:综合科科长、出纳,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两套账:行政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机关未单独制定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上级机关所制定的《区文化和旅游委财务管理制度》、《区文化和旅游委差旅费管理办法》、《区文化和旅游委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区文化和旅游委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区文化和旅游委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工会会计账目;三是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机关及工会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津贴补贴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检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非税收入解缴、津补贴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机关账套:
1.2020年8月第7号记账凭证,付差旅费9,000.00元,其中:周婷报销单据中明细与合计不符且有改动痕迹、雷宇翔报销单据中明细合计超总合计20.00元;
2.2020年8月第8号记账凭证,付差旅费9,000.00元,其中:部分人员报销单据明细合计与总合计不符;
3.2020年8月第8号记账凭证,付工作服采购64,000.00元,无相应文件依据;
4.2020年12月第18号记账凭证,根据财政局追减指标调账,但未附相应追减指标文件;
5.2020年3月第118号记账凭证,付差旅费27,000.00元,其中:高华超、周婷报销单据中出差时间为“2019.12.25—2020.1.23”,填报时间和审批时间均为“2020.1.19”、岳多忠出差时间为“2020.2.24—2020.3.34”;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会计核算不规范
机关账套:
1.2020年8月第4号记账凭证,付个税61.57元,列为“办公费”支出,应直接冲减往来中所收“个税款”;
2.2020年9月第7号记账凭证,付个税61.57元,列为“办公费”支出,应直接冲减往来中所收“个税款”(其他月份存在同样问题);
3.2020年3月第2号记账凭证,收中国平安保险转入车辆保险费2,095.00元,列为“其他应付款—执法工作经费”,应冲减已垫支的“公务车辆维护费”支出;
4.2020年6月第11号记账凭证,付值班补助10,680.00元,列为“办公费”支出,应列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5.2021年2月第8号记账凭证,付职工体检费7,800.00元,列为“办公费”支出,应列为“福利费”支出。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机关账套:
经查,截止2021年9月27日止,该单位往来款项出现一定异常。如:“其他应收款—统发工资专户”余额为8,579.64元、“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余额为-7,765.62元、“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3,493.67元、“其他应付款—财政代扣报刊费”余额为1,083.20元。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四)“白条”入账
机关账套:
1.2020年3月第12号记账凭证,付疫情租车费710.00元,无正式发票;
2.2021年2月第18号记账凭证,付加班执法工作餐费2201.00元,其中有66.00元,费用报销单未写明用餐人数,且无正式发票;
3.2021年2月第11号记账凭证,付请人协助暗访场所费908.00元,无正式发票;
4.2021年4月第13号记账凭证,付购相册、清明节拜祭烈士用花款86.98元,其中购花款25.00元,无正式发票。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对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资料。
(二)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将清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四)对“白条”入账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规金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重新取得正式发票,同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防范未来。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