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30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0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财政检查报告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检查组组长: 郑胜勇


检查组成员:张天伟 龚奎铭 文道芬 罗健瑛


检查组联系电话: 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 2021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11012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1月至20216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票据管控、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綦江区财政一级预算行政单位,法人代表:陶晓锋,职务:党委书记、主任。该单位内设办公室、党群科、人事科、财务审计科、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规划发展科、医政科、公共卫生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爱国卫生科等10个办公室;下设药具管理中心、计划生育协会、红十字会、健教所、信息统计与档案管理中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算办等7个事业单位。该单位行政编制24人,在编在岗23人;事业编制77人,在编在岗67人,临聘人员7人,公务车辆8辆。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财务审计科为该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罗昭军,职务:二级高级主办;财务负责人,曹继先,另设出纳1名,会计人员2名,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3套账: 1.行政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2.事业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3.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车辆管理制度》、《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采购业务管理制度》、《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部份下属单位相关凭据、会计账簿;三是电话询问部分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01月至20216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工会和药具管理中心、计划生育协会、红十字会、健教所、信息统计与档案管理中心票据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津贴补贴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01月至20216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非税收入解缴、津补贴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卫健委机关:

1.20213月第32号记账凭证,付2021年上半年特扶10,526,400.00元,以批量发放形式转入代发户,但缺少发放成功的回执(或回单);

2.20202月第6号记账凭证,付疫情转让手续费212.23元,未经领导审签即入账;

3.202012月第105号记账凭证,付刘国祥退休干部党员活动经费4.000.00元,直接打入“刘国祥”个人账户,应凭票报销;

4.202012月第114号记账凭证,付银行手续费35.00元,未经领导审签即入账。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卫健委机关:

1.20214月第75号记账凭证,收区纪委转入案件款18.50万元,直接列为“其他应付款—其他暂存”,该款属收回财政款,应通过“应缴财政款”反映;

2.20212月第55号记账凭证,付物资无偿调拨出库9,578,896.81元,直接冲减相应往来科目,应通过“无偿调拨净资产”核算;

3.20209月第22号记账凭证,付9月住房公积金89,497.05元,其中列支6.00万元,按单位和个人各50%比例,应列支44,748.52元,单位多列支15,251.48元,个人代扣少冲减15,251.48元;

4.20209月第40号记账凭证,收发改委转入电梯款75.69万元、中医院转入建设款42.00万元、古南医院转入信息化资金14.00万元,全部列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其他暂存”,应按用途分别列为相应项目;

5.20202月第21号记账凭证,付公务车油费3.50万元,直接列为支出,应先挂往来账,再凭实际结算明细列支并冲减挂账;

信息统计与档案管理中心:

1.202012月第8号记账凭证,调整支出类功能科目5,186.36元,将原经济分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366.40元、“职业年金缴费”576.64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684.76元、“住房公积金”1,558.56元,全部调入“基本工资”,调整功能科目时,经济科目不能随意改变;

2.202012月第11号记账凭证,调整支出类经济科目1,157.61元。如:“邮电费”700.00元调为“培训费”支出等,随意调整或改变了经济科目。

红十字会:

202012月第23号记账凭证,以财政补助收入指标列支33,369.10元,列为“基本支出—办公费”支出,应以实际发生时根据具体经济业务支出列具体经济科目。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卫健委机关:

1.20206月第25号记账凭证,付中联信息产业公司技术服务费20.00万元(合同价55.00万元),因该服务属集采目录规定品名,且单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应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未附相应报批依据及集采证明资料;

2.20206月第37号记账凭证,付新冠资料印刷费5.86万元,属集采目录,应向财政采购申报而未申报。

以上行为不符合《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107和《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4号)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的规定。

()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经查,截止20211117日止,该单位行政明细账出现异常:

1.债权未及时组织清收。如“其他应收款—预借差旅费—本单位职工尚余11,082.04元、“其他应收款—对个人债权尚余15,422.14元、“其他应收款—其他—对单位债权尚余2,075,045.10元;

2.个别往来科目出现异常。如“ 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余额16,522.88元年初至今未发生变化、 “ 待处理财产损溢” 余额年初至今仍为83,700.00元;“其他应付款—对单位债务”余额为-14,234,471.66元、“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职工个税(08年)”余额为-27,570.53元等;

3.专项资金结存金额较大。如“其他应付款—离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市级补助资金”余额为4,650,000.00元、“其他应付款—重点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类项目中央、市级资金”余额为2,370,000.00元等。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五)“白条”入账

1.20213月第43号记账凭证,付清洁用品90.00元,直接以白条收据代替正式发票列支;

2.20214月第30号记账凭证,付清洁用品37.40元,直接以白条收据代替正式发票列支;

3.20215月第49号记账凭证,付清洁用品104.25元,直接以白条收据代替正式发票列支。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六)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和实地检查,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采购业务管理制度》、《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资产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四、处理处罚建议

()对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二)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107和《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4号)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书面说明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原因,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对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将清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五)对“白条”入账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 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规金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重新取得正式发票,同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防范未来。

()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1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