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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30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5-28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綦江区石角中学的财政检查报告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重庆市綦江区石角中学
检查组组长: 吴秀兵
检查组成员: 张天伟 杨 青 龚奎铭 夏 宇
检查组联系电话: 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 2021年5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1年4月20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石角中学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建设及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票据管控、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中学(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綦江区财政二级预算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该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安全保卫、校有资产、预算收支、会计核算、学校收费等相关管理工作;法人代表:陈升利,职务:支部书记,校长。该单位事业编制52人,在编在岗67人;临聘人员5人。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中学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卢祥红,职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文世奎;另有出纳2名,会计人员1名;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三套账: 1.事业账套,适用《政府会计制度》;2.食堂账套,执行学校食堂管理会计制度;3.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石角中学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石角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石角中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石角中学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延伸检查工会会计账目和食堂会计账目。三是入户调查(或电话查访)相关人员,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石角中学机关、工会和食堂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津贴补贴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两年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非税收入解缴、津补贴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延伸检查了工会账目和食堂账目。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大额现金支付
2020年3月第19号记账凭证,付2020年1月电费4,524.66元,直接用现金支付。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之规定。
(二) 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石角中学机关:
1. 2020年2月第10号记账凭证,拨付食堂2020年春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非寄建卡)待结算8,562.50元,无计算明细;
2. 2020年5月第7号记账凭证,拨付2020年工会福利费172,088.04元,未附申请或所需资金说明等附件资料;
石角中学机关工会:
2020年6月30日2号凭证,付教师生病住院慰问费400.00元,凭费用报销单列支,应附医院缴费清单和入(出)院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三) 会计核算不规范
1. 2020年4月第12号记账凭证,付2020年元旦春节慰问残疾、建卡、贫困学生11,950.00元列入“办公费”,应列为“助学金”;
2. 2020年4月第15号记账凭证,付家访差旅费7,530.00元列为“办公费”,应为“差旅费”支出;
3. 2020年5月第15号记账凭证,付2020年4、5月电话费1,024.60元列为“办公费”,应列为“邮电费”支出;
4. 2020年11月第13号记账凭证,付水费2,236.00元列“培训费”,应列为“水费”支出;
5. 2020年11月第15号记账凭证,付教室、过道广告设计制作费4,213.50元列为“电费”,应列为“办公费”或“委托费”支出;
6. 2020年11月第19号记账凭证,付小会议室摄影机维修费1,200.00元列为“办公费”,应列为“维修费”支出;
7. 2020年11月第30号记账凭证,付会议费2,174.55元列为“办公费”,应列为“会议费”支出;
8. 2020年12月第15号记账凭证,付垃圾处理费6,000.00元列为“办公费”、“水费”,应列为“物业管理费”支出;
9. 2021年1月第28号记账凭证,收单工房租费5,793.00元列为“其他应付款—扣缴房租费”,应列入“应缴财政款”;
10.2021年1月第43号记账凭证,付春节慰问退休教师、党员、在职教师、学生12,150.00元列为“培训费”,应分别列为“救济费”、“助学金支出;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四) 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截止2021年4月28日止,綦江区石角中学科目余额表显示:“其他应收款—区财政代管资金—重庆市綦江区石角中学”余额为-188,389.59元、“其他应付款—对单位债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余额-581,263.00元、“其他应付款—对单位债务—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余额-33,811.69元等出现异常,说明该单位未及时清理往来。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五) 未按规定解缴非税收入
截至2021年4月28日止,綦江区石角中学“其他应付款—自查收回教师上缴补助、奖励”余额5,496.00元、“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房租费”余额5,793.00元均未解缴财政。
以上行为违反《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征管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政府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缴入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的规定。
(六)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和实地检查,该单位制定有《重庆市綦江区石角中学财务管理制度》、《綦江区石角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石角中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石角中学资产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七)其他问题
经查,学校工会银行存款账户现有余额212506.30元,未能发挥好资金的使用效益。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之规定。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大额现金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 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第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三) 会计核算不规范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同时考虑错作会计经济科目较多,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强化会计知识学习,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四) 未按要求清理往来款项
根据《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将清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五) 未按规定解缴非税收入
根据《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第六款“拖延、滞压、截留应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清理并将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全部解缴入库。
(六)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处理建议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要求,责令被检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七)其他问题
根据《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责令被检查单位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作出书面说明,强化财务管理,避免货币资金积沉。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