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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30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7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綦江区南州劳务有限公司的财政检查报告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正式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重庆市綦江区南州劳务有限公司
检查组组长: 郑胜勇
检查组成员:张天伟 龚奎铭 罗健英 袁洪靓
检查组联系电话: 48659667 48669367
检查报告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决定派检查组自2021年10月26日开始,对重庆市綦江区南州劳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会计信息质量、内控制度建设、票据管控、工资薪酬政策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近两年各项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
单位概况
重庆市綦江区南州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属区属国有企业,法人代表:陈朝东,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内设综合管理部、财务人资部、市场业务部等3个部门,编制10人(不含董事长),在编在岗管理人员10人,公务车辆1辆,另有派遣员工2000余人。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南州劳务有限公司财务部为该单位会计机构。分管领导:陈朝东,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兼任财务负责人。另设出纳1名,会计人员1名,人事劳资管理员1人,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能力。
(三)账套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该单位共设有两套账: 1.公司账套,适用《中小企业会计制度》;2.工会账套,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四)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制定有《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来宾接待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实行会计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能有效防备会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但仍存在个别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仍需继续完善。
二、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一)检查方式
检查组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一是详细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关文件资料、有关政策文件;二是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重庆市綦江区南州劳务有限公司、工会的票据管理、财务核算、物资采购、货币资金管理、工资薪酬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近两年检查(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中小企业清欠情况、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
(三)检查内容
被检查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票据使用、费用报销、国有收益解缴、工资薪酬发放、执行政府采购、货币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政策等事项。
三、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 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
1.2020年1月第13号记账凭证,付11月工作餐5,600.00元,未附具体用餐名单及计算明细;
2.2020年2月第3号记账凭证,支2020年个税37,324.21元,未附具体解缴人员名单及金额等明细;
3.2020年3月第1号记账凭证起,记账凭证中制单人为“manager”、审核人、记账、主管等均为未见签章或签名或设定相应人员;
4.2020年6月第5号记账凭证,付茶叶与矿泉水4,920.00元,未附明细;
5.2020年8月第7号记账凭证,付购茶叶与矿泉水2,460.00元,未附具体明细清单;
6.2020年9月第8号记账凭证,付联系工作用餐2,256.00元(多次组成),未注明用餐人数;
7.2021年3月第89号记账凭证,计提社保费1,565,776.42元,未附计提计算明细表;
8.2021年3月第93号记账凭证,付个税34,723.89元,未附计算或申报明细;
9.2021年3月第98、99号记账凭证,付手续费各2.00元,均未经领导审签即入账;
10.2021年3月第107号记账凭证,付差旅费13,500.00元,未附审批表、无每次出差事由等详细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会计核算不规范
1.2020年1月第1号记账凭证,收各单位工资社保等4,844,434.31元,其中部分单位提前上交至2020年3月、6月,核算时均全额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应按期确认收入,对提前收到款项应先列往来科目,到期时再转为收入;
2.2020年2月第3号记账凭证,支2020年个税37,324.21元,应由个人负担,不应冲减“应付工资及社保费”科目,且未附具体解缴人员名单、金额明细;
3.2020年3月第1号记账凭证,收代理工资社保等4,359,665.20元,其中既有延迟确认收入部分,也有提前确认收入部分。如本月收到重庆綦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月劳务人员工资9.80万元、农业农村委2019年1-12月保险结算、宣传部2020年1-12月工资等、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2020年1-6月社保等(注:2020年第2号记账凭证存在同样问题);
4.2020年5月第3号记账凭证,付本单位员工工资76,839.00元,扣保险、公积金等5,030.00元,实发67,508.90元,列支时仅列支67,508.90元,应按计发数列支(其他月份同理);
5.2020年6月第5号记账凭证,付场地租赁费14,003.00元,列为“管理费用—办公费”,应列为“管理费用—租赁费”;
6.2020年7月第1号记账凭证,收以往月份应收款1,099,690.21元,全部冲减往来科目1,099,690.21元,但有部分是2020年7月款项、部分为2020年7-12月预收款,不应全部冲减“应收款”;
7.2020年7月第10号记账凭证,付电费666.80元,列为“管理费用—办公费”,应列为“管理费用—电费”;
8.2020年9月第9号记账凭证,付投影机款3,980.00元,直接列为“管理费用-办公费”,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9.2020年11月第7号记账凭证,付一体化复印机12,800.00元,直接列为“管理费用-办公费”,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10.2020年12月第11号记账凭证,收补助收入248.00万元,未附任何说明,直接冲减“应付职工薪酬”,增加“营业外收入”(注:其他月份有将应缴税费转入“营业外收入”现象);
11.2020年12月第6号记账凭证,付国有收益455,910.00元,直接列为“营业外支出”,应先通过收支结转后转从“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后,再进行利润分配;
12.2020年12月末未按照制度规定,对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
13.2021年2月第9号记账凭证,付买断软件费用6,600.00元,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办公费”,应通过“无形资产”核算。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三)“白条”入账
1.2020年3月第10号记账凭证,支消防池水费300.00元,均无正式票据(以三联单据入账);
2.2020年6月第5号记账凭证,付4-5月电费135.90元,无正式发票,凭收据直接入账;
3.2020年12月第6号记账凭证,付电费496.00元、物管费1,821.30元,无正式发票,凭收据直接入账;
4.2021年1月第9号记账凭证,付物管费728.50元、电费1,202.40元,无正式发票,凭收据直接入账。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四)未严格执行会计监督制度
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和实地检查,该单位虽制定有《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来宾接待管理制度》等会计监督制度,但对会计资料的内部审计等未执行到位。
以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之规定。
(五)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经查,该单位年终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且公积金余额也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0%。
上行为违反《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及《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之规定。
四、处理处罚建议
(一)对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二)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白条”入账的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违规金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责令该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重新取得正式发票,同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防范未来。
(四)未严格执行会计监督制度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之规定,考虑到该企业转制时间短,人员配备到位迟等客观原因,责令被检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系统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理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考虑到该企业转制时间短,人员配备到位迟等客观原因,责令其补提足该提的公积金,并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