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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0271/2025-00145
  • [ 发文字号 ]
  • 綦发改公管发〔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5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投标人重庆臻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决定

重庆臻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在对綦江区教师周转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三标段)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过程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綦江区教师周转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三标段)项目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于2025731日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綦江分中心开标室开标,你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在项目开标环节,你公司未在该项目开标规定的解密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属于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2019114号)的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3,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招标中行为序号5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不良行为记2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2025915日至202691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9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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