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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2220093120271/2020-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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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0-09-01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綦发改价〔2019〕8号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建立健全綦江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范农业水价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綦江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2日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水价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农田水利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即农业供水价格,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
第四条 我区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是水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检查,以及水管单位自主定价、申报和用户遵守、监督所共同遵循的准则。
第二章 供水成本核算
第六条 农业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
1.运行维护费指维持农业供水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其中,职工薪酬指为保障农业供水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人员费用支出,包含直接工资和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动力费是指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燃油等费用。材料费指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费用。修理费指泵站设备、固定渠系建筑物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护保养等费用。其他费用指其他应计入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的费用。
2.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农业供水相关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费用。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一般按3-5%计算。
第七条 供水成本分为运行维护成本和完全成本。
1.运行维护成本: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
2.完全成本: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其他费用。
第三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八条 农业供水价格原则补偿供水生产成本,不计利润及税金。
第九条 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供水价格可按区域统一定价。对于独立发挥效益且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不尽相同的应单独定价。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防洪、发电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所分摊的成本由收取的水费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已建成工程的供水价格标准,根据国家水利产业政策的要求和成本补偿的原则定价;利用贷款、债券兴建的水利工程,在经营期内的供水价格按照成本、归还贷款、债券本息的原则定价。经营期是指水利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水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分类定价,按照用途分为粮油作物水价、经济作物水价和畜禽水产养殖水价。粮油作物水价达到补偿运行维护水平,经济作物水价达到补偿成本水平,畜牧水产养殖水价达到微利水平。
粮食作物、粮油作物水价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摊销到核定水权每立方米水进行测算。
经济作物水价按照水利工程完全成本摊销到核定水权每立方米水进行测算。
养殖业、畜禽水产养殖水价按照略高于经济作物水价的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 除农业灌溉必须用水和应急生活用水外的其它用水在特殊情况下动用蓄水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3倍核定。
第四章 水价制度
第十五条我区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总量控制,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用水总量在额定水权以上的,超出额定水权部分水价的按照用水量超出额定水权的比率累进加价。
第十六条针对对我区主要存在在的季节性和地域性缺水,供水价格可实行季节浮动价格,对于水资源严重短缺时段和地区,供水价格的浮动上限不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标准。
第五章 管理权限及定价程序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按照“自主协商、政府指导”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由供水管理经营者以本办法为指导,广泛听取用水户意见,与用水户协商用水价格。
第十九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供水管理经营者将拟执行的农业供水价格报区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核备的农业供水价格为最终执行水价。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其供水价格按上述相应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对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各类型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除出具有关帐簿、成本监审报告或水价分析表、文件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报请核备的申请书。
2.经用水户代表签字的价格协商文件。
3.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备的文件。
4.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区内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应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仪器的,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执行的水价应在当地长期公示。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定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水经营者约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按日加收3‰-5‰的滞纳金。经书面催告用水户在15天后仍不交付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限制供水直至中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八条区价格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供水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照区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价格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