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农村客运票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綦发改价〔2014〕1号
各客运企业、站场及相关部门:
近年来,由于车辆燃油费、驾驶人员工资和维修费等价格不断上涨,客车车辆营运成本不断增加,给我区农村客运的发展、群众出行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秩序,缓解运价矛盾,加强对农村客运价格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455号)和綦江区第一届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对我区农村客运票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农村客运车辆票价的范围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客运车辆,即在我区境内和周边毗邻区县间的运营线路上,从事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公路客运车辆执行的票价。
二、调整标准
按照价格补偿成本的原则,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我区农村客运票价标准按不分道路等级,只分车辆座位多少的原则调整:9座(含9座)以下车辆每人每公里0.45元,9座以上车辆每人每公里0.30元,各条线路调整后的票价标准详见《綦江区农村客运票价册》(2014年)。
三、相关要求
(一)本次调整的农村客运票价是各客运企业已开通营运线路的票价,如客运企业以后新开通线路或营运里程发生变化需制定或调整客运票价,各客运企业要在车辆开通前15日向区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发改委会同区交委根据企业申请提供的线路里程、车辆等级、站点设置等制定并公布票价后,企业才能实施营运。
(二)本次公布的客运票价标准内不含站务费,各汽车站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站务费标准,同时,各汽车站不得对未经区发改委和交委公布票价的线路车辆售票,违者将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行为处理。
(三)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即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半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半票。
(四)各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政策,要在候车场所显示屏和客运车辆内醒目位置将各客运线路里程、站点、票价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长期公示,自觉接受广大乘客监督。同时各企业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票价,违者,区发改委和区交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农村客运票价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本次调价主要是解决车辆经营者(承包者)亏损问题,企业不得以调价为理由上涨经营者(承包者)承包费,同时,对调整后的票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发改委和区交委。
(六)本次票价从2014年1月16日起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