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人犯;代为执行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负责提请减刑、假释;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负责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进行管理,按规定期限开展案件即将到期催办和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坦白、举报工作,广泛收集犯罪线索;对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好与差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在提起公诉前做出综合评价;开展社会开放工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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