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小额贷款公司重大事件风险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
綦金发〔2014〕23号
区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小额贷款公司重大事件风险处置及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小额贷款公司
重大事件风险处置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小额贷款行业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本辖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件报告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出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情形,导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三个月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五)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集中不实报道的;
(六)社会上存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实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的;
(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区金融办对本辖区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非法收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发行理财产品,非法参与地方融资平台;
(三)小额贷款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
(四)小额贷款公司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贷款诈骗或投资损失,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六)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畅通重大风险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渠道,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本制度第六条所列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区金融办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报告包括事件原因、基本情况、已采取措施和后续处置等内容。
第八条 建立职责关系明确、报告路线清晰、反应及时有效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定专人专岗具体负责重大风险事件的接报、上报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金融办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示的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应在事件发现后24小时内和处置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告,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后续处置等内容。
第三章 防范与处置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预案,组织做好风险预防、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善后总结工作,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应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发生第六条所列重大风险事件时,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事件性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研究讨论重大风险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二)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查清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公司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谈话;
(五)深入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将抽逃、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监管部门,必要时报警处理;
(六)协助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进行控制;
(七)联系有关媒体,及时告知真实情况,并商议处理方案;
(八)对社会上的有关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
(九)其他可以减少公司损失、降低不良影响的措施。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后续处置中,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完善措施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防范和处置预案的实施效果,并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妥善留存反映防范和处置重大风险事件过程的会议决议、谈话记录、处理决定等基础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区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明确应急管理岗位及其职责、应急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保护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第十五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协调处置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本辖区发生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区金融办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机制,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和常态化非现场监测,按季度监测分析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并于季后20日内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七条 区金融办在第六条所列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的2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整体处置情况报告所在区政府以及市金融办。
第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区金融办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迟报、瞒报、谎报第六条所列重大风险事件,区金融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影响恶劣或逾期不改正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区金融办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小额贷款公司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有关股权转让变更;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给予处罚;
(四)发生第六条中第一种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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