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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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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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非区管领导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修改的通知

綦国资委发〔2023〕72号

各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国资委2023年第13次党委会研究决定,对《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非区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綦国资委发〔202213号),做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中非区管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区属国有企业中属于区管领导人员的,适用《綦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綦江委办〔201855号),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担任企业下列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

(三)监事会主席;

(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企业领导人员没有行政级别。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管理,其他领导人员按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管理。”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中非区管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区属国有企业中属于区管领导人员的,适用《綦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綦江委办〔201855号),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担任企业下列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董事长;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

(四)监事会主席。

企业领导人员没有行政级别。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管理,其他领导人员按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管理。”其他内容不变。

请按照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311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非区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修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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