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非区管领导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修改的通知
綦国资委发〔2023〕72号
各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国资委2023年第13次党委会研究决定,对《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非区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綦国资委发〔2022〕13号),做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中非区管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区属国有企业中属于区管领导人员的,适用《綦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綦江委办〔2018〕55号),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担任企业下列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
(三)监事会主席;
(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企业领导人员没有行政级别。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管理,其他领导人员按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管理。”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中非区管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区属国有企业中属于区管领导人员的,适用《綦江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綦江委办〔2018〕55号),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担任企业下列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董事长;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
(四)监事会主席。
企业领导人员没有行政级别。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管理,其他领导人员按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管理。”其他内容不变。
请按照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非区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修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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