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国资发〔2021〕56号
各区属国有企业: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区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
第二章 职责和原则
第五条 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指导企业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督促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四)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五)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分类实施监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投资决策制度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明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把握资金平衡、防范风险;
(三)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规范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主动接受出资人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确保投资项目规范运行;
(五)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投向。企业投资应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二)规范投资行为。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提高投资决策质量。企业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应严格遵守按出资比例分担原则。
(三)提高投资回报。企业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水平。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国有股所分红利。
(四)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事前风险评估、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区国资委根据国家、市政府、区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报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公司的投资决策权,一律由出资企业履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并与年度资金预算相衔接,围绕主业选择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应积极参与并配合实施。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挥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四章 投资监管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国资委,其中:区属国有重点企业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区属国有企业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不纳入报送范围。
纳入报送范围的年度投资计划,其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实施年限等)。
第十三条 企业确定的投资项目计划,应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论证。
对于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企业开展股权并购(资产收购)类投资应当对标的企业(资产)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依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备案审查意见需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区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出具备案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区国资委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区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信息系统建成之前,区国资委应通过收集报表、材料等方式进行监测,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报送区国资委。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或其他重大情况发生变化以及新增投资项目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区国资委视情况启动年度计划调整工作,按照第十四条规定重新进行备案审查,调增投资计划的项目按总投资金额合并计算,500万元以上的调整备案审查意见需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区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率,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计制度,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及效益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特别监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区国资委根据“一事一议”原则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备案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如遇下列情形的,应纳入特别监管范围报区国资委按二十一条规定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一)投资预计超概算500万元或10%以上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的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二十五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管理相关行业规定,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承接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实施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或者经区政府批准或直接指定企业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监管,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办公用房购建、公务用车的购置等行为,按照国家或区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1年版本)
一、禁止类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市级和我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经区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核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七)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八)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和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九)资产负债率超过重点监管线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一)新投资主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主业和新业务范围以外的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包括代管企业)净资产1%且投资额度超过1亿元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重大投资项目(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确因防范风险等需要新设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三、特别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区国资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一)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
(二)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所有股权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