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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1999A/2025-00008
  • [ 发文字号 ]
  • (綦)经信罚〔2025〕0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重庆斌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春华大道89号附16号2-1融创渝北中央公园1-7幢    邮政编码:401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曾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532033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6月21日,重庆斌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建的2025年Ⅰ级防洪地点工程治理及隧道口明棚洞改造工程1标段川黔铁路索桥工程建设工程(三分部),项目工程施工到篆塘镇白坪村4队(两河口至东溪镇国道边)时,挖掘机司机在开挖索道承台过程中,挖断了重庆兴隆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条直径160mm、运行压力0.3MP的PE燃气管道。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处罚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燃气管道损坏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2025年Ⅰ级防洪地点工程治理及隧道口明棚洞改造工程1标段川黔铁路索桥工程建设工程(三分部),项目工程施工到篆塘镇白坪村4队(两河口至东溪镇国道边)时,挖掘机司机在开挖索道承台过程中,挖断了重庆兴隆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条直径160mm、运行压力0.3MP的PE燃气管道。证据三: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2025年Ⅰ级防洪地点工程治理及隧道口明棚洞改造工程1标段川黔铁路索桥工程建设工程(三分部),项目工程施工到篆塘镇白坪村4队(两河口至东溪镇国道边)时,挖掘机司机在开挖索道承台过程中,挖断了重庆兴隆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条直径160mm、运行压力0.3MP的PE燃气管道后积极采取措施并协助抢修工作恢复供气,有主动消除安全违法危害后果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调查取证,你单位在挖穿燃气管道后积极采取措施并协助抢修工作恢复供气,有主动消除安全违法危害后果的行为,具备《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处罚情形    的规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斌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0(大写: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户名: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 110101012014000001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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