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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依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50076936P/2021-0004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2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学籍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尽快修订印发省(区、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市教委对已实施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渝教基〔2014〕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变化条款
(一)删除条款
删除《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借读”及(一)(二)(三)(四)条规定。删除《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休学、复学”中“因出国等原因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
(二)增加条款
由于教育部允许“出国留学”等状态办理转学,不作为休学办理。因此,在《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转学中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增加“出国留学”。
(三)修订条款
将《办法》中凡涉及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核查把关的“审核”表述,均改为“核办”。
二、相关说明
新修订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见附件)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4年11月24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
11月修订)
附件:《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