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222750076936P/2025-0015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1-05-27

重庆市綦江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体卫艺发〔2020〕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持续改善我区中小学生营养状况,特制订本方案。

资助对象

(一)资助学生

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寄宿生中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

(二)补助食堂

义务教育学生不足200人的学校食堂。

补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中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年720元(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每学期按90天计算);义务教育学生1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每年补助3万元;义务教育学生在100-199人之间学校食堂的每年补助4.5万元;其中由其他学校食堂送餐的每年补助1万元,无学生食堂的不补助。

发放方法

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生活费补助资金指标到学校,由学校转到学生或家长的银行卡上;学校食堂进行运行经费补助资金指标到学校,由学校拨付到学校食堂。

工作要求

1.各学校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寄宿生中的脱贫家庭学生应助尽助。

2.各学校食堂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内控制度,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为目的,将学生生活费足额用于保障学生用餐,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资金安全

本方案实施范围、补助办法自2021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15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