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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50076936P/2021-00081 | [ 发文字号 ] | 綦教〔2017〕96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1 |
綦江区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但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规定。重大开支和重要经济事项,必须实行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机构,应同本单位的事业规模和财务工作相适应。财务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单独设立财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或财务工作任务不重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但应配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学校应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的,须经区教委业务主管科室同意。
第七条 学校要按照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加强财务管理,防范风险。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为满足学生学习生活需要而确需设立校园超市等校内经营实体的各级各类学校,须经区教委审查批准,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引进有资质的、服务教育市场专业化水平较高和实力较强的经营实体连锁经营,并依法纳税和上交学校场地租赁使用费等。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不得超范围分设超市或副食品经营部。食堂应在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按“保基本、补短板、扫死角、重民生、促均衡”的原则,在优先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根据财力,分轻重缓急,按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报批程序: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区教委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学校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区教委审核汇总报区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区教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区教委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同时,按照区财政局的规定,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做到票款一致。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按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 学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区教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经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建筑物的日常维修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添购以及图书资料的购置,经费安排应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30%。
第十九条 学校从区财政局和区教委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按照规定向区财政局或者区教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区财政局和区教委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特别是对规定限额的财政专项资金要认真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应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需通过公务卡结算。学校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学校现金收入须当日缴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零余额账户须在区财政局指定银行开设,不得私自开设银行账户。有基建工程项目的学校经区教委、区财政局同意后可开设基本建设专用账户。学校工会、食堂应独立建账,开设专用账户。学校应认真执行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制度。对材料、燃料要实行定额管理,对低值易耗品应有严格的领发制度或采取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学校应对各种存货进行定期(学期或年度)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必须年终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区教委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学校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处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借(贷)款负债运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举债的,必须按程序审批后才能举债。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债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债建设、举债发放津补贴、举债运行等行为,将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举债原则上不支付利息,确需支付利息的,须经区教委审核同意后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向个人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债务清偿机制。学校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在保障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安排30%以上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偿还顺序原则上按债务发生的时间先后进行,对同一时间发生的债务,原则上按比例进行偿还。
第七章 财务清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应在区教委和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定期向区教委和区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学校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委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綦教〔2012〕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