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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50076936P/2023-00391 | [ 发文字号 ] | 綦教〔2023〕77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6 |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
重庆市綦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为“生源地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生源地贷款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由国家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其性质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贷款坚持“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国家开发银行应按国家金融法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贷款“三查”(即贷款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和城乡低保家庭高校学生在校实际学费、住宿费之和高于信用助学贷款最高金额的,高出部分可以继续申请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补充贷款金额最高为8000元。高校就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申请生源地贷款。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就读剩余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LPR5Y-0.3%)。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第八条 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承担,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的剩余贷款年限小余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第三章 贷款的申办、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贷款申请
(一)凡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当年高考考生,应在5月份前,在就读的高中(中职)学校进行预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由学校签章确认。每年5月20日前,由学校统一将预申请信息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生源地贷款预申请信息导入国家开发银行系统(https://sls.cdb.com.cn/preapply)。
(二)在校就读大学生,由本人在就读高校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网站可下载)后填报,学生对所填的信息真实性做个人承诺后提交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贷款申请受理及预签约
(一)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生源地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8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区内当年高考录取新生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后,在就读的高中(中职)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学校受理并审核资料;在校大学生和区外就读的户籍在本区的当年高考生直接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注册,填报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3)借款人录取通知书(或有效注册学生证)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贷款审核
(一)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各高中(中职)学校学生贷款资料并进行汇总后,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签约工作。根据各高中学校的时间安排,各高中学校组织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携带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供查验)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四个下沉点)进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的签订,并出具借款合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供学生到校报到使用。
(三)生源地补充贷款的签约。贷款学生在已按最高限额申请签订生源地信用贷款合同后,提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城乡低保户证明,即可签订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合同。
(四)借款学生凭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入学报到(注册)时,高校应通过“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相关入学(注册)手续。
(五)每年10月10日前,由各高校将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中回执校验码在国家开发银行录入信息,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高校回执信息情况,并填报《綦江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并核实区学生贷款资料并签章后,送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与发放
(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市分行)收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材料后,负责对贷款进行审批。
(二)国开行市分行的评审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代理经办银行开设的账户发放学生贷款。
(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资金划转代理结算行;
(四)代理结算行依据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清单,按划付指令,及时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剩余资金留在学生个人账户内,可用于学生生活费用。
第四章 贷款利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市属高校在本市范围就读的学生,其贴息资金全部由地方承担,市与区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建立生源地信用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其资金额度按当年贷款实际发生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市属高校在本市范围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按50%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市与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规定标准进行计算,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税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
(一)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生资助机构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经办生源地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二)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准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贷款损益,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当期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区学生资助中心;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开发行市分行和区财政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
第十六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国开行市分行建立健全借款学生贷后信息管理机制,按国开行市分行要求及时收集、统计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协助国开行市分行加强生源地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以及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债务确认书等情况时,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应及时通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国开行市分行。
第十九条 毕业前,借款人必须与国开行市分行办理相关的还款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
(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三)收集各高中(中职)学校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初审及贷款业务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五)主动与高校联系,建立与高校贷款学生及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六)受国开行市分行委托向学生办理贷款及催还贷款本息;
(七)负责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国开行市分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职责:
(一)利用多渠道多方式对资助政策的宣传。
(二)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培养学生诚信守信。
(三)负责本校学生生源地贷款预申请的初审,将在高中读书期间享受资助的学生纳入预申请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核实结果,无异议后的学生名单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登记,同时将预申请汇总表导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预申请系统。
(四)合同签约的组织工作。每年7-8月在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集中组织、指导本校高考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进行注册、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同时核实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校具体组织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前往指定地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贷款信贷信息是指生源地贷款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各高中阶段学校应落实专人负责信贷信息(包括电子和纸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子信息档案。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生源地贷款档案管理机制,严格按“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录入办理生源地贷款业务中的各种原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补充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备查。
第二十五条 纸质档案。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整理后报送开发行市分行留存,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正本、借款学生汇总表、贷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贷款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建立信贷档案。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教办〔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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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政治面貌 |
入学前 户口 |
□城镇□农村 | ||||||||||||||||
家庭人口数 |
毕业 学校 |
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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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 |
□是□否 |
单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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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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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区号)- |
注:本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