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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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綦科局〔2020〕5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2号),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23日   

 

重庆市綦江区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渝科局发 〔2019〕6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包括在綦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綦江区实验室、綦江区重点实验室。在綦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分别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同时纳入我区实验室管理服务范畴。

第三条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择优激励、动态调整、规模适度”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实验室主要职能

(一)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理论技术、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面向行业和产业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围绕产业发展布局与区域特色,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与科研团队,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区级实验室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实验室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政策措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赋予实验室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做好实验室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五)组织公开招聘和聘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认 定

 

第八条 区科技局围绕全区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择优实验室进行规划布局、建设。

第九条 申请綦江区实验室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保证每年为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研究基础和行业特色,在本领域处于全市前沿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有较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创新意识强、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队伍,并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8人,有2名及以上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位人员;

(四)实验室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值5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与研究方向配套且满足研究需求,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五)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科技创新绩效比较显著。

第十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綦江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组织区级实验室申报认定工作,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发布实验室申报认定的通知,并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加盖公章) 到 区科技局;

(三)评审评价。评审评价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答辩和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价,形成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区科技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发布。通过评审和公示的实验室名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确定为“XXX綦江区实验室”、“XXX綦江区重点实验室”,并联合行文予以公布、授牌。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实验室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綦江区实验室认定申请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位;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和聘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目标 和 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协调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结合自身特点,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开放活动和科普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变更名称、主任、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核准。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 实验室每年向主管部门和区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实验室考核评估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实验室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考核实验室的科技研发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孵化企业情况以及相应的财务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确定为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六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仍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直接撤销其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报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对绩效评价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可择优给予项目和支持经费。实验室已享受财政其他政策补助资金后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实验室优先申报区、市、国家科研计划、人才团队等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綦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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