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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K361316222/2025-0001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林业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7
林业行政处罚结果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案件性质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1 | 陈旺海 | 500222199510017717 | 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案件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2-6月期间,在綦江区打通镇农贸市场向游商收购金毛狗蕨、观音座莲蕨各一株,并通过淘宝商 镇销售给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李诚观音座莲蕨一株,价值116.4元,上海市唐颖杰金毛狗蕨一株,价值349.2元。共计465.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结合《重庆市林业局印发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5.6元;2、处以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1396.8元。 |
2 | 王善维 | 510223194808102637 | 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 王善维于2017年9月6日至今在綦江区横山镇回龙村梁 子上社(小地名:老鹰石处),修建羽毛球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00.8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王善维处以如下处罚:责令限1个月内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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