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K361316222/2025-0001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林业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7

林业行政处罚结果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案件性质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1 陈旺海 500222199510017717 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案件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2-6月期间,在綦江区打通镇农贸市场向游商收购金毛狗蕨、观音座莲蕨各一株,并通过淘宝商   镇销售给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李诚观音座莲蕨一株,价值116.4元,上海市唐颖杰金毛狗蕨一株,价值349.2元。共计46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及结合《重庆市林业局印发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5.6元;2、处以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1396.8元。
2 王善维 510223194808102637 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王善维于2017年9月6日至今在綦江区横山镇回龙村梁
子上社(小地名:老鹰石处),修建羽毛球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00.8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王善维处以如下处罚:责令限1个月内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