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江民发〔2021〕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关于印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60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决定废止《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我区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的通知》(綦江民发〔2012〕179号)和《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继续施行〈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我区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的通知〉的决定》(綦江民发〔2018〕51号)2个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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