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綦江民发〔2016〕13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在继续执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3〕2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5〕105号)文件基础上,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助参保标准。近年来,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逐年提高,为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压力,从2017年起到“十三五”末间,我区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给予全额资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复员军人给予全额资助参加二档;对其他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为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每人每年提高为300元。
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救助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为80%;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为70%。
四、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完善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救助。细化重性精神病救助病种,将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救助对象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等26类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比例提高为60%。
五、加强制度衔接和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动员困难群众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参保资助;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控制医疗费用,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发生。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3〕2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5〕105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