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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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街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为了大力培育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重庆市体育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8〕36号)以及《重庆市綦江区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綦社组办发〔2021〕5号)要求,我区决定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是在城市街道、社区或农村乡镇、村设立的,以社区居民(村民)为主要成员,以社区(村)辖区为活动地域,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并自愿参与的,在本社区范围内开展公益性、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服务的,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如排舞队、鼓乐队、戏剧社等)的非营利组织,均属于备案范围。

根据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需求,优先培育和重点发展以下四类社区社会组织:

(一)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

(二)生活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

(三)社区事务类: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

(四)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二、备案条件

(一)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社区社会组织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由居民(村民)自愿组成,成员在5人以上,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本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备案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由行政区划、社区(村)、字号、业务范围(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命名格式为:XX街道XX社区XX团/队/站/班/会/室。社会团体名称中可以不含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称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四)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或服务场所。

三、备案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备案制,由街道/镇审查、备案。

(一)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或举办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重庆市綦江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登记表》、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二)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备案条件进行初审;

(三)街道/镇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四、工作要求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是丰富及规范城乡社区文化生活的重要载体,是“五社联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促进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统筹部署,切实抓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管理服务协调作用,积极协助和指导发展、培育、扶持辖区社区社会组织。

附件:1.《綦江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綦江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3.《綦江区XX街道/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綦江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备案号  

组织名称

电 话

住 所

邮 编

个人会员(成员)数

活动地域

组织类别

活动情况

负 责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社会组织职务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费情况

活动资金数额            

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社会组织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注:1.组织名称:行政区划+村(社区)名称+活动内容+组织形式;

                 2.组织类别是指组织活动内容或类型,即慈善救助、文化、体育、公益、志愿者等;

                 3.此表一式三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各执一份。

附件2

綦江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条 (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重庆市綦江区XXX街道/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重庆市綦江区+街道(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新兴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永乐村金秋艺术团”。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本组织是由(XXX街道/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街道/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 (宗旨)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XXX街道/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XXX街道/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活动指导)本组织接受(XXX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XXX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业务范围)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 (加入条件)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属于(XXX街道/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村单位及其人员);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本组织章程;

(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六)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

第七条 (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经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

第八条 (成员权利)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 (成员义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 (退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一)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和职责)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 (决策规则)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包括(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负责人职责)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资产来源及使用)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终止)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XXX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街道/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通过)本章程于年月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附件3

綦江区XX街道/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表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时间:

序号

组织名称

活动内容(业务范围)

活动地域(经常性)

主要负责人

备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联系电话

家庭

住址


1

2

3

4

5

6

7

备注:由街镇汇总后及时报送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备案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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