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目录
附件2
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目录
填报单位: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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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方性法规要求制定的配套规定 |
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及条文 |
是否已制定(已制定的写明文件名称及文号) |
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
报备和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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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的具体实施办法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提倡植树、深埋不留标志和抛撒的方式处理骨灰。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89号) |
是 |
已报备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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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重庆市綦江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观察员制度的通知》(綦江选办发 ﹝2016﹞2号) |
否 |
未报备未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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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社会救助档案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民发〔2021〕14号) |
否 |
未报备未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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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执法主体举报、控告制度 |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举报、控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区民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的通知》(綦江民发〔2020〕165号) |
否 |
未报备已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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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检查制度 |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执法检查制度,明确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内设机构为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有关举报、控告,发现本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及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决定。 |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考核制度><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綦江民发〔2021〕21号) |
否 |
未报备未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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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考核,应作为年度考核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任用和奖惩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据。 |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考核制度><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綦江民发〔2021〕21号) |
否 |
未报备未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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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查处、追究。 |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考核制度><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綦江民发〔2021〕21号) |
否 |
未报备未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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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激励政策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綦江府发〔2014〕40号) |
是 |
报备已公开 |
说明:1.请文件制定机关及时报送配套规定目录,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请将文本电子版同时报送区司法局;
2.清理出的配套规定属于涉密文件的,不需要列文件名,只列明“有(涉密)”即可,并请保留好涉密文件文本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