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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612D/2025-0012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互动交流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5

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四)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渝綦
(动防)

〔2025〕
7号
重庆市綦江区添越动物医院 当事人因未及时购买新的处方笺,故未给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2 渝綦(兽药)罚〔2025〕6号 綦江区牧康兽药经营部 綦江区牧康兽药经营部于2025年3月28日从四川省欧邦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购入胃舒安(主要成分为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15盒(货值135元)用于对外销售。2025年4月1日,经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监督抽检,该批兽药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该批涉案兽药产品未销售给他人。2025年6月15日,当事人将该批剩余的9盒涉案兽药自行销毁处理。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3 渝綦(动防)罚〔2025〕5号 重庆然汐农业有限公司 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重庆然汐农业有限公司于抖音平台销售2只鸵鸟给举报人茶壶(抖音名),由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南刑郭镇陈村的鸵鸟孵化基地通过快递公司直接发货给茶壶,当事人作为货主不能提供该2只鸵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当事人自诉及举报人的购买记录,确定涉案鸵鸟的货值金额为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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