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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612D/2025-0018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7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1 | 渝綦(兽药)罚〔2025〕12号 | 綦江区姜旭兽药经营部 |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购入美典牌严跛宁萊普生注射(每盒10ml*10支)(批准文号:兽药字230392763),共计40盒用于对外销售,每盒单价10元。于2024年1月28日销售15盒,于2024年2月9日销售10盒,共计销售25盒,剩余15盒待售,涉案兽药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8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18日,现已超过有效期。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5年12月10日 | |
| 2 | 渝綦(饲料)罚〔2025〕14号 | 重庆国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日销售给拼多多店铺维特微凡旗舰店杜仲叶提取物1件(16包/件),销售单价4元/包,总货值64元。该产品标签上标明适用对象为鱼、虾、蛙、龟及特种养殖海参等动物,而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明确“杜仲叶提取物”的适用范围为生长育肥猪、鱼、虾,即涉案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5年12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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