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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612D/2025-00121
- [ 发文字号 ]
- 綦农委〔2025〕98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0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供销合作社,相关社会化服务主体: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56号)要求,为实施好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重庆市綦江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完善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全区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年,全区计划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5万亩(其中区农业农村委4万亩、区供销合作社1万亩)。单环节实施面积按托管系数加权计算确定(耕:0.35、种:0.26、防:0.13、收:0.26)。项目预算532万元,其中区农业农村委426万元,区供销合作社106万元。最终实施面积以实际验收为准,超出计划实施面积部分的补贴,从以往年度结余资金中列支。项目主要聚焦粮油作物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因地制宜为小农户等经营主体提供粮油生产单环节、多环节或全程托管。按照市级文件要求,种植面积未超过60亩(含)的为小农户,超过60亩的为规模户。通过项目实施,大力推广“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模式,有效满足小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服务需求,带动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补助产业和环节
1.补助产业及环节。支持水稻、玉米、高粱、油菜、花生、红薯等粮油作物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支持耕、防、收单环节或多环节机械化托管服务。
2.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具体支持产业、环节及补助标准见《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产业、环节和补助标准》(附件1)。
(二)补助对象和方式
1.补助对象。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各类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服务;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要加强联农带农,提升对小农户的覆盖率,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2.补助方式。项目实施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由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主体按照市场价格扣除补助金额后差额收取服务对象的作业服务费用,补助资金按实际作业量结算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兑付给服务主体。
(三)相关标准
1.服务主体遴选标准。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不作年限要求)。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或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供销系统的服务主体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系统的服务主体与其他服务主体同等对待,一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行业指导。六是“带机入社”要有规范的入社手续及佐证材料,服务主体也不得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带机入社”的成员,套取财政资金;“带机入社”的成员也不得借用合作社服务资质单独申报项目,接受项目补助。七是申报主体应登录“中国农服”平台、“村村旺·农服通”平台注册完善相关信息(中国农服网址:www.zgnf.net/library/index;“村村旺·农服通”平台:http://111.10.70.131:8081),其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的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八是在以往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审计、巡察等发现存在多报服务面积、骗补套补等弄虚作假情形的服务组织,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162号)规定,连续5年内不得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禁止承担项目期限未到期的不得申报2025年粮油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2.服务和验收标准。为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服务环节,使服务主体能够规范操作,达到服务要求,在尊重市场公平原则下,以用定验,主要以满足业主需求为主,各环节服务标准及验收标准可参考如下。耕:要深浅一致,耕深符合作物生长需求,不留死角,作业面平整。种:符合粮油作物播、插要求,深度适当,密度适宜,不断点,不遗漏。防:药水配释到位,浓度适宜,作业区内喷洒匀称,覆盖无死角,要精准施药,科学用药,病虫害危害损失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收:无明显漏收(挖)漏割,破损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水稻、玉米、油菜等机收损失率达到主粮作物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标准对机收损失率的要求。
三、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项目准备
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施方案,讨论、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二)项目实施
1.遴选服务主体。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原则,选择组织发展比较充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扎实的区内外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承担綦江区项目任务。各街镇和区供销合作社应加强宣传,广泛动员辖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服务主体如实填报《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入库申报汇总表》(附件2)、《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入库申报表》(附件3)、《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现有农机设备统计表》(附件4)及《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作业人员名单》(附件5),并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自有机具的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机具的租赁合同、机具的整机与铭牌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流程资料清单》(附件12)顺序整理成册。服务主体入库后购置或租赁的机具,需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到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作业服务,否则,该机具作业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区内服务主体申报的,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及佐证材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镇审核汇总后报区农服中心;注册地在区外的服务主体直接报区农服中心。供销合作社系统服务主体申报的,向街镇申报后提交资料到区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科审核汇总后报区农服中心。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小组择优评选服务主体,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在綦江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綦江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级或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区域农机化服务中心年审合格的可不申报,按照认定时间作为入库时间,进行服务。
2.开展供需对接。申报补贴的各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先入库、后服务提交服务资料。各街镇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的优势,采用“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模式,以村为单元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统一对接农业社会化服务。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各街镇积极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关政策及措施,对村集体、小农户、规模户、服务主体的宣传要全覆盖,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奠定基础。二是建立需求台账。由村集体对辖区内的小农户、规模户种植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社会化服务作业需求台账。三是做好供需对接。村集体应按照需求台账,积极对接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服务,可适当收取居间服务费用。
3.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正式服务合同(附件6),面向小农户的服务,以村为单位组织小农户统一签订服务合同,统一接受服务;面向规模户的服务,由规模户单独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村集体自种超过60亩的,应作为规模户单独签订合同。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面积、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等,并报所在街镇登记备案。
4.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及服务标准,分时段、分环节开展服务,每服务完成一户,立即如实填写《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附件7),同时利用奥维地图等影像地图软件勾画服务范围影像图斑,现场经服务对象确认后在《确认表》上签字,并每日将《确认表》用体现日期、作业地点的水印相机拍照留档备查,使用植保无人机和安装北斗定位、作业监测、辅助驾驶终端机具作业的可不勾画服务范围影像图斑和对《确认表》拍照,留存作业轨迹图即可。
5.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关键环节,各街镇应加强实地走访,指导项目实施,监管服务进度、服务质量,确保服务主体如期完成作业任务。
(三)项目验收
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各环节实施完成后,按照服务和验收标准,采取街镇初审验收、区级抽查复核的方式,分阶段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签订了耕、防、收多环节全程服务合同的,可以在所有环节完成后申请验收。
1.街镇资料审核。服务主体完成相应的服务环节后,向所在街镇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资料(服务合同,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村委会审核、公示的《确认表》电子件和纸质件,《确认表》在村务公开栏的公示照片,服务现场图片,服务范围影像图斑,作业轨迹图等验收资料)。市级或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市级区域农机化服务中心,在提交报账资料时需附相应资质文件。本方案印发前已开展作业的,必须提交植保无人机和北斗定位、作业监测、辅助驾驶终端的作业轨迹图。街镇收到服务主体提交的验收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在资料审核过程中,如无作业轨迹图佐证的作业面积,需对服务对象进行100%电话核实,对资料不完整、电话核实有误的应立即通知服务主体进行整改补充。
2.街镇实地核查。一是完善验收表。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通过后,由街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在辖区内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服务环节进行全面验收,对服务质量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填写《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现场抽查验收表》(附件8)。二是核查比例。接受服务的规模户必须100%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接受服务的小农户的现场验收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每个服务主体,分作物、分环节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10户,不足10户的全部核查。抽查对象必须从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环节确认表中抽取。三是核查结果运用。实地核查验收完成后,分村(规模户)计算验收系数(即被抽中服务对象的验收总面积÷被抽中服务对象的申报总面积),填写《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分村(分规模户)验收汇总表》(附件9),根据验收系数确定验收结果。①验收系数≥100%的,通过验收,以申报服务面积作为补助面积。②95%≤验收系数<100%的,不予通过验收。已核查部分据实确认面积,其余部分由服务主体重新确认申报,街镇组织再次现场核查,验收系数达到100%的,通过验收,补助资金按照首次核查验收系数兑付补助。验收系数达不到100%的,全覆盖开展核实,在实际服务面积基础上,按两次核查的最低验收系数兑付补助,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补助资格。③验收系数<95%的,不予通过验收,全覆盖开展核实,在实际服务面积基础上,按首次核查验收系数兑付补助,取消下两个年度的补助资格。④街镇验收中发现服务主体虚构事实、骗取、套取项目补助的,直接取消当年的补助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3.街镇结果公示。检查验收完成后,街镇应将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地址、服务产业、服务环节、服务数量、财政补助标准等分别在服务对象所在地行政村和街镇公示7天。
4.申请区级验收。公示无异议后,街镇按照实际验收面积计算补助资金,填报《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街镇汇总表》(附件10),出具验收意见(附件11),收集整理好档案资料,将由街镇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验收意见和服务合同、《确认表》纸质件和电子件、服务现场图片、作业轨迹图、服务范围影像图斑、现场抽查验收表、《分村(分规模户)验收汇总表》纸质件和电子件、《补贴街镇汇总表》纸质件和电子件、镇村公示、街镇验收图片、街镇规模户名单等资料,按照《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流程资料清单》(附件12)的顺序整理成册,一并提交区级复核,农业农村系统项目直接提交区农业农村委;供销合作社系统项目由街镇交区供销合作社初审验收通过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委。街镇和区供销合作社不得委托社会化服务主体代为提交验收资料。
5.区级抽查复核。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对街镇和供销合作社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电话抽查、现场核查,复核完成后及时出具复核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区级抽查发现骗取、套取项目补助等问题的,参照街镇验收结果运用进行处置,严重违规或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资金拨付
区级抽查复核通过后,按照实际验收面积计算拟补助资金,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向区财政申报补助资金,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到服务主体。
(五)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及时上报绩效评价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级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各街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服务主体的推荐、监督合同的签订、服务质量和面积的验收以及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等事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会议、电视、网络、公开栏等平台开展多层面、全方位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认识,使其深入民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参与宣传报道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典型,加大舆论引导。
(三)强化信息应用
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各街镇要引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将终端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各街镇要鼓励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规模户使用“村村旺·农服通”平台进行服务供需对接、管理服务要素、签订电子合同、申请项目验收、提交项目资料、申领财政资金补助等,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四)强化项目监管
要强化项目全流程监管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在服务环节质量核实、服务规模验收等方面把好关,切实防范项目被转包分包、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贴套贴、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理出库,纳入“黑名单”,连续5年内不得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严格资金用途
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是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是不得用于列支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三是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四是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五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六是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全面公示公开
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和镇村公开栏、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验收结果、资金安排等内容公开公示到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区农业农村委、区供销合作社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生效,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产业、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实施流程参照本方案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由区农业农村委另行通知,按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附件:1.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产业、环节和补助标准
2.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入库申报汇总表
3.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入库申报表
4.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现有农机设备统计表
5.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作业人员名单
6.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7.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
8.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现场抽查验收表
9.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分村(分规模户)验收汇总表
10.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街镇汇总表
11.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街镇验收意见表
12.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流程资料清单
附件1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产业、环节和补助标准
序号 |
服务产业 |
服务环节 |
服务区域 |
服务小农户补助标准(元/亩) |
服务规模户补助标准(元/亩) |
1 |
粮油作物 |
机耕 |
全区 |
45 |
40 |
2 |
机播(插) |
全区 |
35 |
35 | |
3 |
病虫害统防统治(不含药剂) |
全区 |
10 |
10 | |
4 |
机收 |
全区 |
50 |
45 | |
5 |
全托管服务 (补助限额) |
全区 |
130元/亩 |
130元/亩 |
验收时间: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收作业完成及时验收,机耕在作物栽种前进行验收。
附件2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入库申报汇总表
序号 |
服务主体名称 |
服务主体详细地址 |
服务主体已从事服务年限(年) |
服务主体自有农机具数量(台套) |
服务主体自有持证机手数量(人) |
服务主体负责人姓名 |
服务主体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 |
附件3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入库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服务主体名称 (盖章)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身份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
注册登记时间 (年月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所属街镇 |
主要服务区域 |
||
提供服务类型(√) |
全程托管£机耕£机防£机收£ | ||
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明确已从事服务年限 |
|||
所获荣誉情况 |
|||
服务主体发展概况 (对应入库标准编辑基本情况) |
|||
服务主体意见 |
本单位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特申请入库。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街镇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服务主体申报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同意推荐申报。
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区供销合作社审核意见(供销合作社系统服务主体增填此栏) |
经审核,该服务主体申报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同意推荐申报。
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服务主体申报材料内容客观真实。同意入库。
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备注:需提供营业执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对公银行账号、人员学历、持证证明、过往业绩、作业农机佐证、以往实施项目用户满意度、获得荣誉等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4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现有农机设备统计表
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农机设备 名称 |
型号 |
出厂编码 |
动力(千瓦) |
是否安装北斗作业定位、监测或辅助驾驶终端 |
设备获取途径 |
备注 | |||
购买 |
租赁时间 |
入股时间 | ||||||||
购买时间 |
金额(万元) | |||||||||
附件5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作业人员名单
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工种 |
是否取 得操作证件 |
附件6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服务主体):
乙方(服务对象):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
序号 |
服务田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水稻机耕亩,服务单价元/亩,财政补助标准元/亩,剩余自付单价元/亩,服务应收总金额元,财政补助总额元,剩余自付总额元; …… 水稻机收亩,服务单价元/亩,财政补助标准元/亩,剩余自付单价元/亩,服务应收总金额元,财政补助总额元,剩余自付总额元; …… 合计:服务应收总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财政补助总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剩余自付总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
(注: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执行。
3.甲方是否预先支付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
4.商定结算方式: 。
5.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甲方应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服务,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7.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四、违约责任
8.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9.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0.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2.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4.本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7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 | |||||||
填表说明:本登记表作业完成一户签字确认一户。每日各服务主体,需将服务确认表用体现日期、作业地点的水印相机拍照留档备查。 | |||||||
服务主体名称(盖章):服务主体法人代表签字:联系电话: | |||||||
作业日期:服务所在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 |||||||
服务地址(明确到社/队): 服务主体作业人员签字: | |||||||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A非常满意、B满意、C基本满意、D不满意、E很不满意) |
服务对象签字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作物 |
环节 |
面积(亩) | |||
合计 |
附件8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现场抽查验收表
服务主体名称: 服务对象类型:小农户£ 规模户£ 服务作物: 服务环节: 验收时间: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村 |
社 |
申报面积(亩) |
抽查验收面积(亩) |
村验收系数(%) |
服务对象签字 |
街镇验收人员签字 |
服务主体代表签字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合计 |
备注:(1)此表需一作物一环节一表,并分规模户和小农户分别填写。(2)验收系数=抽查验收合计面积÷申报合计面积,不分户计算,只计算合计栏。
附件9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分村(分规模户)验收汇总表
街镇或产业发展中心(盖章): 工作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村(或规模户名称) |
服务作物(分作物单列) |
服务环节(分环节单列) |
村(或规模户)申报总面积(亩) |
验收系数(%) |
验收结果判定(合格、不合格) |
街镇确认验收面积(亩)(保留1位小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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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10 |
||||||||
合计 |
------ |
------ |
附件10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街镇汇总表
街镇(盖章): 街镇分管领导签字: 工作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主体名称 |
服务作物(分作物单列) |
服务环节(分环节单列) |
服务总面积(亩) |
总补贴金额(元) |
服务小农户情况 |
服务规模户情况 | |||||||||||||||||
数量(户) |
面积(亩) |
补贴标准(元/亩) |
补贴金额(元) |
数量(户) |
面积(亩) |
补贴标准(元/亩) |
补贴金额(元) | ||||||||||||||||
合计 |
附件11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街镇验收意见表 | ||||||
服务主体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服务镇(街道)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服务类型 |
服务作物(分作物单列) |
服务环节(分环节单列) |
服务主体申报服务面积(亩) |
街镇确认验收面积(亩) | ||
小农户 |
||||||
规模户 |
||||||
镇(街道)验收结论 |
通过£不通过£ | |||||
验收人员签字: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 | ||||||
服务主体意见:
年月日 | ||||||
附件12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流程资料清单
序号 |
流程 |
资料名称 |
备注 |
1 |
服务主体申报入库 |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入库申报汇总表(附件2) |
电子件和纸质件 |
2 |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入库申报表(附件3) |
纸质件 | |
3 |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现有农机设备统计表(附件4) |
纸质件 | |
4 |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作业人员名单(附件5) |
纸质件 | |
5 |
营业执照 |
纸质件 | |
6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纸质件 | |
7 |
自有机具的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机具的租赁合同、机具的整机与铭牌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
纸质件 | |
8 |
服务主体申报街镇验收 |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附件6) |
纸质件 |
9 |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确认表(附件7) |
电子件和纸质件 | |
10 |
《确认表》在村务公开栏的公示照片 |
纸质件 | |
11 |
每日用体现日期、作业地点的水印相机拍照的《确认表》照片(命名格式:主体+8位日期+村名+序号) |
电子件 | |
12 |
现场服务图片(用体现日期、作业地点的水印相机拍照、并标注服务对象姓名)(命名格式:同上) |
电子件 | |
13 |
服务范围影像图斑或作业电子轨迹等其他资料 |
纸质件 | |
14 |
街镇申请区级验收 |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街镇验收意见表(附件11) |
纸质件 |
15 |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街镇汇总表(附件10) |
电子件和纸质件 | |
16 |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分村(分规模户)验收汇总表(附件9) |
电子件和纸质件 | |
17 |
綦江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抽查验收表(附件8) |
纸质件 | |
18 |
街镇结果公示照片 |
纸质件 | |
19 |
街镇开展验收的佐证照片 |
电子件 | |
20 |
服务主体申报街镇验收资料(8-13项) |
||
21 |
街镇规模户名单 |
纸质件 |
说明:所有资料一式三份,原件交区农业农村委报账,服务主体和街镇各存档一份。各流程资料按以上顺序,由上到下进行存放。
(此件公开发布)
綦农委〔2025〕9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