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綦江区农业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8-2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委属相关科室、站、所、支队:

现将《綦江区农业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819


綦江区农业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51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2020年第一批下放街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020号)要求,我委将下放一批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到街镇,委托乡镇具体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为着力点,按照合法合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行政执法权等形式,切实加强基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夯实农业基础,为服务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执法内容

(一)委托执法范围

16个镇人民政府、5个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农业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綦江区2020年第一批下放街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綦江府办发〔202020号)规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权限:

对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处罚;

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其他情形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三)委托执法方式

    区农业农村委与街镇签订《綦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职责,同时报区司法局备案。各街镇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明确相关领导负责实施委托执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委托执法程序

各街镇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如实填写《农业委托执法检查记录表》,要求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后仍未整改的,自复查之日起依法受理立案,受案之日起开展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报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领导初审,再报区农业农村委法规法制审核,最后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管领导签发,并送达当事人。案件办结后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五)委托执法责任

     区农业农村委对各街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各街镇人民政府因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农业农村委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各街镇人民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各街镇纪检组织要加强对委托执法过程中的廉政行为的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綦江区农业委托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任组长,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政委和分管农业法治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农业农村委科教与法规科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具体协调落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开展行政执法指导监督、业务培训、提供法律文书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科教与法规科负责农业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审核及其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动态监管评估。下放行政执法权力到街镇,开展委托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街镇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力量配备,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区农业农村委将建立动态监管评估长效机制,对街镇实施效果动态评估。

加强培训指导。各街镇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到行政执法岗位,并建立定期行政执法公开和案件报告制度。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街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案件报告机制。各街镇请于821日前报送《綦江区农业委托行政执法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1)、《綦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2)。附件一报送电子档;附件二的委托协议书由街镇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3份纸质件到区农业农村委科教与法规科。《綦江区农业委托执法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3)要求每月月底前报送。定期汇报执法开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各街镇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案件情况统计报送工作,数据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将与相关考核挂钩。

(五)严肃执法纪律各街镇要积极主动做到委托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委托执法协议要求,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

      联系科室:科教与法规科;联系人:蔡承英、梅宗香;联系方式:023-85881820;电子邮箱:2686124857@qq.com

附件:1.綦江区农业委托行政执法工作联络员名单

2.綦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綦江区农业委托行政执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綦江区农业委托行政执法工作联络员名单

单位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备注






说明:各街镇报送。


附件2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位: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人:曹长科

         址:重庆市綦江区九龙大道14

位: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办事处(以文龙街道为例)

人:

         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镇街农业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和《綦江区2020年第一批下放街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綦江府办发〔202020号)的规定,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文龙街道办事处(此处以文龙街道为例)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街镇行政区域内农业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綦江区2020年第一批下放街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綦江府办发〔202020号)规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权限:

(一)对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处罚;

(二)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三)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其他情形的处罚;

(四)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及期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协助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并为其申办市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向受托单位提供农业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对受委托方进行农业行政执法相关业务培训;

7.对受委托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法制审查;

8.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参加因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交书面答复及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或者实施办法;

6.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行政处罚案卷报委托单位法制审查;

9.受委托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091日起至20238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它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附件3

         綦江区农业委托行政执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案件基本情况

办案人员

是否信息公开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说明: 1.此统计表每月月底前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科教与法规科。     

 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等问题。


2.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