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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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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1 | 渝綦(农安)罚〔2025〕19号 | 重庆市綦江区元均农场 | 2025年8月20日,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上市的螺丝椒监督抽样,出具的螺丝椒检验报告(No:CQJDQJQ2508V032)中“镉”的实测值为0.0821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镉”≤0.05mg/kg的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结果认可,不申请复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减轻罚款不得低于最低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一,不得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不包含本数)”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5年12月17日 | |
| 2 | 渝綦(农安)罚〔2025〕20号 | 穆某某 | 2025年8月20日,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上市的青椒、茄子监督抽样,出具的青椒、茄子椒检验报告(No:CQJDQJQ2508V034、No:CQJDQJQ2508V033),其中青椒“镉”的实测值为0.085mg/kg、茄子“镉”的实测值为0.0643mg/kg,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镉”≤0.05mg/kg的要求,判定两个产品均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结果认可,不申请复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减轻罚款不得低于最低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一,不得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不包含本数)”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5年12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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