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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2026-00002
- [ 发文字号 ]
- 綦江人社〔20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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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3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各镇: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激发服务基层活力,提升人才服务乡村振兴效能,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 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 号)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 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通过重庆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到我区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等岗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科学规范的原则,全面、准确评价 “三支一扶” 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德:主要考核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包括政治立场、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等情况。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重点了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重点了解出勤情况、工作纪律、工作积极性、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
绩:主要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对基层发展的贡献等。重点了解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群众职工办实事,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廉洁奉公、廉洁从业等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条 经考核,拟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未发表不当言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
(二)熟悉本职业务,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与岗位要求匹配;具备基本的沟通协调、贯彻执行和应急处突能力,能独立完成岗位核心工作任务。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责任心较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全年出勤率达标,事假单次不超过 15 天、累计不超过 30 天;工作中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行为,群众评价良好。
(四)立足岗位实绩导向,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在急难险重任务攻坚、为民办实事实践中主动担当作为,工作成效突出,无重大履职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标准。
(五)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恪守行业及单位行风建设要求;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做到廉洁奉公、遵规守纪。
第六条 符合上述合格等次要求,且具备以下任一情形的,经服务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复核、考核工作小组同意,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表扬和荣誉称号的;
(二)代表我区参加全市及以上工作性质类比赛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前三名)或相当奖次的;
(三)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专项任务或突击性工作中承担重要职责,推动工作取得重大成果,表现突出的;
(四)参与工作相关的课题研究、发明创造等获得区级及以上成果奖励、发明创造专利或者成功立项,具有突出贡献的;
(五)经考核工作小组认定,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其他突出表现的。
推荐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服务单位要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成果证明等),以备审核。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服务单位核实认定、主管部门审核、考核工作小组研究,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抵制;通过网络或私下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不熟悉本职业务,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与岗位要求严重不匹配,沟通协调、贯彻执行能力弱,经常出现工作失误,经培训指导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多次推诿工作分配,在急难险重任务攻坚、为民办实事实践中消极应付、推诿退缩,工作中作风不实、敷衍了事,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或旷工,考核年度内事假单次超过 15 天或累计超过 30 天,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被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经查证属实);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从 “三支一扶”人员到基层工作之日起每满一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服务期满后,根据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期满考核等次。
第九条 服务期间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且其他年度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期满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各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的,期满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经谈话提醒后仍不整改的,期满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服务期为一年的“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按本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作为期满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綦江区 “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小组,由区人力社保局局长担任组长,区人力社保局分管负责人、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 “三支一扶” 人员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事务处理、材料汇总、分值汇算及考核结果反馈公示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服务单位成立由相关领导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 “三支一扶” 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测评、初评审核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三支一扶”人员按要求撰写个人总结,总结工作表现、取得成绩和存在不足。
(二)服务单位初评。服务单位考核根据“三支一扶”人员个人现实表现,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考核对象进行初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区 “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小组(教育、卫生系统报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评价。区教育、卫生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服务单位初评意见,并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对本系统内 “三支一扶” 人员开展考核评价,形成考核意见,报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四)确定等次。区“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各镇街及各主管部门考核意见,结合各单位提交的佐证材料,审核确定全区“三支一扶” 人员考核等次。优秀等次名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考核人数的25%。
(五)结果反馈。由服务单位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可参加我区事业单位面向“三支一扶”人员专项招聘,各年度考核等次按对应分值作为“考核分”计入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考核分”计100分,合格计80分,不合格的不计分。有两个考核年度的,其“考核分”为两年平均分。
第十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参加专项招聘考试时,依据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选岗先后顺序。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由服务单位进行谈话提醒,提醒后仍未整改的,应解除服务协议。期满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参加我区事业单位面向“三支一扶”人员专项招聘资格,不予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不享受服务期满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三支一扶”人员培训进修、过渡阶段顶岗锻炼、职业发展规划指导等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培训,优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推荐范围。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存入 “三支一扶” 人员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任用、岗位调配的重要考量依据。
第五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开展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立考核监督举报渠道,接受 “三支一扶” 人员、服务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区 “三支一扶” 人员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有不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綦江区“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