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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69925517XQ/2023-00042
  • [ 发文字号 ]
  • 綦工时审〔2023〕12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9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3111日至20241031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小车驾驶员、销售员(含负责销售中层管理)、物资采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矿(厂)队级管理、车间技术员、项目部管理人员、保卫值守、护厂工、档案馆值守、大学生公寓值守、调度值班、机械设备安装工(含井下)、锅炉工、电//焊工、数控车床(车工)、机床工(车工)、机床工(磨床)、机床工(钻床)、机床工(创床)、机床工(镗床)、铣工、铆工、热处理工、铸造工、行车工、油漆工、叉车工、车站值班员、调车员、内燃机车司机、铁路扳道工、库管员、化验员实行以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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