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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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建设工作的通知

綦江人社〔2020〕6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85号)精神,2018年8月,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实施方案》(綦江人社发〔2018〕157号)文件,相关街镇积极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充分发挥了就业扶贫车间助力脱贫攻坚、支持企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推动乡村振兴四大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工作,结合《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贫困群众扶志扶智工作的意见》(渝扶组办发〔2020〕21号)文件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建设范围

经登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加工点、生产车间、代工厂及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原则上生产经营项目与区、镇(街道)或村(社区)脱贫发展规划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重点项目相匹配。古南街道、文龙街道、通惠街道办事处的就业扶贫示范车间需建在贫困村,其他街镇的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可建在镇(街道)或村上。新创建扶贫车间的加工点、生产车间、代工厂等,以其申报主体的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创建时间依据申报主体提供有效的建设方案、合同等原始资料予以认定,无需单独注册营业执照。

(二)用工规模

月均在岗人数(不含法人代表,下同)达到10人及以上,吸纳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就业占比30%以上(含依法签订劳务协议,且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超龄贫困人员)。鼓励扶贫车间吸纳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三)主体要求

1.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

2.场地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生产安全要求,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比较健全,管理规范,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与农村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的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关系总体和谐,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近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

(四)其他要求

需按要求规范设置“就业扶贫车间”标识,按期向所在街镇社保所报送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动态情况,公示在岗农村贫困劳动力信息。在就业扶贫方面有经验、有成效、有影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营造就业扶贫宣传氛围有力,有相应的成果展示。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主体经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持以下资料向区人力社保局推荐申报。

1.《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申报(复评)表》(附件1)一式3份。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前3个月在岗位人员花名册。其中吸纳的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标明身份类型。

4.申请前3个月《綦江区就业扶贫车间带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一式3份,并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

5.申请时段内就业扶贫车间的相关影像资料(含每月在岗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公示图片)。

(二)审核

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对申请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会审,并实地检查评估,在满足基本条件下择优评选。

(三)公示

经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审核评选通过,拟作为区级就业扶贫车间的申报主体,通过部门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平台上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

经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审核评选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发文认定为区级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并授牌,同时报市扶贫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复评

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每年对已认定的就业扶贫示范车间进行复评,对于达不到基本条件或是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不好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称号并摘牌。

三、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2020年以来申请创建,且满足上述上报条件,并被评为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在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持续带动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车间建设主体不超过4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企业员工月均在岗人数10-29人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企业员工月均在岗人数30-39人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企业员工月均在岗人数40-49人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企业员工月均在岗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020年1月之前建立,被认定(或复评)为区级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的,按照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的《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实施方案》(綦江人社发〔2018〕157号)文件规定执行,给予相应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建设主体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3)、车间主体和所在地(经营地)村集体联合建设协议、建设车间资金总额依据等资料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扶贫办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及时拨付。拨付金额不得超过车间建设资金总额,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所在村集体所有。

(二)带动就业示范奖补

被评选(或复评)为区级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的主体,按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人员)每名500元/月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示范奖补,奖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当年达不到基本条件的限期半年整改,当年不给予补助;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称号。

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经营主体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带动就业绩效奖补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申请前3个月吸纳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以银行提供的流水资料或申报主体发放工资的移动支付回执等资料申请带动就业示范奖补,区人力社保局经办机构通过“重庆市就业信息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及时拨付。

(三)技能培训

就业扶贫示范车间主体享受现有培训政策,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扶贫办等相关行业部门在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积极支持。

(四)金融贷款

就业扶贫示范车间主体享受现有金融扶贫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金融机构在融资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各街镇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就业扶贫车间的建设统筹、协调、宣传等工作,既要算好企业的经济账、群众的工资账,也要算好贫困群众增强内生动力、提振精气神、增加获得感的政治账。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上下协调、外引内联的作用,结合产业扶贫,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各项扶持政策,整合、盘活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等房产资源或“四荒地”等土地资源,吸引龙头企业将生产线或加工点向贫困村延伸,力争每个街镇新建1个吸纳就业能力强、示范引领作用好的就业扶贫示范车间。

2.区人力社保局职责:大力宣传就业扶贫政策,指导和规范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建设;牵头评估认定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对认定的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统一授牌;牵头检查评估企业用工及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情况,审核扶贫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带动就业示范奖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做好就业人员技能培训。

3.区扶贫办职责:会同区人力社保局评估认定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并审核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配合核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等工作。

4.区财政局职责:负责及时拨付就业扶贫示范车间补助资金。

5.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服务,配合乡镇做好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更多企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就业扶贫车间,落实好部门产业扶持政策。

(二)强化监督考核

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指导小组,按照“一把尺子、一个标准”的要求,定期对各镇(街道)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促进就业扶贫示范车间起到良好带动作用。

 

附件:1.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申请(复评)表

      2.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带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

      3.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4.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带动就业绩效奖补申请表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

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申请(复评)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地 址

 

建设主体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主体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建设主体开户银行

 

建设主体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就业扶贫车间

概况

扶贫车间建立时间

 

扶贫车间生产类型

 

申请类别(勾选)

新申请□ 复评□

带动就业

人数

带动就业总人数

 

建卡贫困户人员

 

低保户人员

 

残疾人家庭人员

 

其他人员

 

建卡贫困户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百分比

 

 

(附件:主要包括主体为扶贫车间提供的经费、场地、设备、优惠措施、技术指导及所取得的扶贫成效等,另附页。)

镇(街道)

推荐意见

经审核:该主体符合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申报条件,同意申报。

社保所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区扶贫办

意见

经审核:该主体符合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申报条件,同意申报

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区人力社保局

意见

经审核:该主体符合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申报条件,予以认定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3份,人力社保局、扶贫办、财政局各1份

 

附件2

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带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扶贫车间名称

 

地 址

 

就业困难人员

姓 名

性别

文化程 度

政治面貌

身份类型(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全年累计就业时间(月)

月工资收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注:1.此表一式3份,人力社保局、扶贫办、财政局各1份。

    2.劳动合同或协议须提供复印件,工资收入须以银行提供的流水资料为凭证。

 

附件3

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地 址

 

认定时间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申请金额

 

就业扶贫车间

概况

总人数

 

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占就业总人数比例

 

(主要包括主体为扶贫车间提供的经费、场地、设备、优惠措施、技术指导及所取得的扶贫成效等情况说明,另附页。)

 

 

 

街镇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车间在申请时段内符合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条件,同意申报一次性奖补 万元(大写: )。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扶贫办

意见

经审核:该车间在申请时段内符合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条件,同意申报一次性奖补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人力社保局意见

经审定:该车间在申请时段内符合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条件,同意申报一次性奖补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3份,人力社保局、扶贫办、财政局各1份。

    2. 吸纳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就业人员均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由银行提供的工资收入流水资料或申报主体发放工资的移动支付回执为凭据。

 

附件4

綦江区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带动就业示范奖补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申请奖补资金时间段

年 月 至 年 月

申请金额

 

吸纳就业情况

(可增加行)

总人数

 

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占就业总人数比例

 

全年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卡贫困人员、低保人员、

残疾人员等人员明细

姓 名

类 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内就

业月数

 

 

 

 

 

 

 

 

 

 

 

 

 

 

 

街镇意见

经审核:该车间在申请时段内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人员)就业 人,同意申请带动就业示范奖补 万元。

(大写: )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区人力社保局

情况

经审定:该车间在申请时段内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人员) 人,给予带动就业示范奖补金额: 万元 。(大写: )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3份,人力社保局、扶贫办、财政局各1份;

    2.吸纳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就业人员均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由银行提供的工资收入流水资料或申报主体发放工资的移动支付回执为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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