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1-0001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4
綦江府复〔2018〕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18〕27号
申请人:綦江区某某镇某某村5社叶某某等68户农户
行政复议代表人:叶某某、谭某某、谭某某、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解放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许安强,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4月23日收悉,因需要补正,本机关于同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后于2018年5月11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2018年5月11日予以受理。由于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
申请人称:
因政策导向,申请人于2002年与被申请人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申请人于1980年第一轮承包的位于某村5社的耕地自愿还林还草。申请人于2002年在退耕还林的耕地上栽种了李子树苗、桃子树苗、梨树苗等果树。2003年,当时的綦江县政府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林权证载明:林钟为经济林,树种为桃、李。
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底开始对申请人位于某村5社的土地进行丈量,2018年3月22日发布“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该“公示表”将申请人退耕还林的果园地认定为林地,并按照两亩折算一亩计。这种计算方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用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之规定,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为果园地,并非林地,应该按照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农转非人数。
综上所述,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
被申请人称:
2002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协议约定,申请人同意土地性质由耕地变成林地。2003年,原綦江县人民政府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此后,申请人的涉案土地在法律上就从耕地变成了林地。2003年至2017年,政府一直给申请人发放了相关补助费用。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申请人在岔滩村组干部配合下,和申请人一起将征地红线内的土地性质(耕地还是林地)、面积、附着物及建筑物进行丈量并签字确认。201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并上墙公示。
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示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68户申请人中,张发超、张发贵出现了重复情况,张发亮和张代国系同一户人,故申请人实际应只有65户。
综上所述,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并于同月23日张贴公示。
2018年4月24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后于2018年5月11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2018年5月11日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是对被征收土地面积、被征收土地户人口信息、承包地信息、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等事项的公示告知,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可以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在公示期满后,被申请人应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结果实施补偿安置。因此,“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是一个公示告知行为,属过程性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理应通过其他救济渠道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撤销“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项目征收某某镇某某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计算公示表”的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