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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8

綦江府复〔2020〕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0〕27号


申请人:王某明,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文昌巷。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平,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终止决定书〔2020〕3号)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綦江区公安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终止决定书〔2020〕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楼上綦江区古南街道文昌巷69号10-2住户三人给予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楼上綦江区古南街道文昌巷69号10-2住户三人从2011年一家三口人入住,三年后发现该住户一家三口人的素质很差,不顾别人的私有财产安全,经常漏水,浸泡申请人家中的墙面屋顶损坏电线、插线盒等附属设施。于2014年社区上门劝告整改未果(四年后才把厕所整改,其余生活习惯未改正),尔后申请人多次报警上门核实,确实除客厅以外的墙面屋顶外,其余均有不同程度有水浸泡脱落的事实,经过社区民警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协议,甚至该住户拒不承认漏水与他们有关的事实,綦江区古南街道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肇事者行政处罚,并没有说肇事者是故意损坏财物,而被申请人以故意损坏案没有违法事实终止案件。况且申请人房屋损失地方之多、面积之大,多年来拒不改正不良习惯,也可以称得上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该依法行政,特向你们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0年6月19日,王某明向古南派出所申请对自己楼上住户进行处罚,其原因为该住户家中经常漏水到自己家中,并且多次上门劝导整改未果,导致自己家中很多财产遭到损毁,且多次经社区工作人员调解但是一直未得到解决,拟通过公安机关对该住户进行处罚。经派出所调查,王某明所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文昌巷69号10-2住户家漏水,该户户主彭宗献称自己家中并未出现漏水的情况,且自己家也被楼上(天台)积水渗入导致墙壁起泡伏。未发现该户有故意漏水行为,彭宗献无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王某明陈述、彭宗献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

该案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2020年8月11日,我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案终止调查。

且王某明就我局处理该漏水纠纷一案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驳回了王某明的诉讼请求,现在王某明不服该裁定提起了上诉申请,现该案仍在诉讼程序中。

综上所述,我局綦江公(古南)行终止决字〔202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为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希依法驳回王某明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书面请求被申请人对古南街道文昌路69号10-2号住户进行处罚。202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来信,次日,被申请人作出指示将此案移送至其派出机构古南派出所承办。2020年6月29日,古南派出所收悉案件立即立案展开调查,并对涉嫌违法嫌疑人彭宗献进行询问。次日又向社区干部曹轶了解情况。2020年7月3日,被申请人将此案录入其办案系统,并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此案已立案受理。2020年7月9日,被申请人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指认现场笔录、指认图片。次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2020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的审批。2020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23日就楼上住户彭宗献涉嫌漏水情况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彭宗献进行调解,但未果。2020年8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现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事实,有《要求对綦江区古南街道文昌巷69号10-2住户三人给予处罚的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公文处理单、受案登记表(綦江公(古南)受案字〔2020〕209号)、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存根)、受案回执、指认现场笔录、指认图片、询问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綦江公(古南)审字〔2020〕10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终止决字〔2020〕3号)、綦江区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渝0110行初160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终止决定书〔2020〕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楼上綦江区古南街道文昌巷69号10-2住户三人给予处罚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报警述称楼上住户漏水问题涉嫌故意损毁财物一案具有进行治安管理的主体资格。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2020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派出机构立案受理此案,并于同日展开调查询问违法嫌疑人、询问社区干部,2020年7月3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告知其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案件进展情况。2020年7月9日,被申请人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询问申请人。2020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的审批。2020年8月11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终止决定书〔2020〕3号)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受理并作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最后,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被申请人走访调查发现申请人与楼上住户就漏水问题已经反复多次报警请求处理,且多次协商未果。楼上住户彭宗献在申请人报案前就已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可能漏水的地方进行了整改,现彭宗献自己一家已搬离,并不存在故意漏水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另,申请人因自身提供的证据打印不清晰,向本机关提出前往现场调查证据申请,本机关在此向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的答复中已提供清晰的照片,本机关没有前往现场调查的必要,故对调查证据申请不予准许。

另,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即责令被申请人对楼上綦江区古南街道文昌巷69号10-2住户三人给予处罚。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经本机关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无任何明显不当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无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必要,故对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不予支持。

另,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你与楼上住户漏水致使你的财产遭受损失的问题,实质上系民事侵权纠纷,你可以以楼上住户为被告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或停止侵害等,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终止决定书〔2020〕3号)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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