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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017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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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8
綦江府复〔2022〕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2〕44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住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系杨某某父亲,住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B栋3楼。
法定代表人:冯永生,职务: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杨某某,系劳改释放人员。2005年12月30日劳改释放,2006年被鉴定为精神病,无劳动能力,需要人监护。现由其父亲杨某某监护,2011年起,申请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022年5月,被申请人核查杨某某家庭存款超15万元,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停发杨某某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杨某某不服,理由如下:杨某某父亲杨某某,已年满69岁,无劳动能力,杨某某母亲雷某某,66岁,也无劳动能力,被申请人答复其长期在外务工不是事实,并且没有证据证实。杨某某本人是精神病二级残,也没有劳动能力,无收入,杨某某一家三人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关于家庭存款超过15万元,2022年5月15日,杨某某母亲雷某某借赵某某款项用于装修房屋已归还8万元。2022年5月,杨某某父亲杨某某在重庆綦江区通惠肛肠医院治疗痔疮花费17000多元,杨某某在内蒙古某药厂买药用去8000元。虽然剩了点钱,但杨某某和杨某某都需要长期服药。故被申请人以超15万元存款的理由不成立,故向綦江区政府申请复议,撤销被申请人的停发杨某某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政行为,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
一、杨某某家庭基本情况
(一)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情况
杨某某,男,汉族,现年42岁,未婚,家庭人口3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精神二级残。
杨某某,杨某某父亲,男,汉族,现年69岁,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现住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在家照顾杨某某。
雷某某,杨某某母亲,女,汉族,现年65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现住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长期在外做护工。
(二)家庭收入情况
雷某某长期在外做护工,具体工作地点不详,据走访邻里调查了解和雷某某本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月收入大约在40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1333元,高于我区现行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636元/人·月。
另外,因杨某某夫妻二人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月领取800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因杨某某为优抚对象,每月领取854元优抚金。
(三)动态管理情况
2022年5月郭扶镇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要求,对杨某某家庭经济状况再次开展核查,发现杨某某家庭财产存款超过15万元,远远超过城乡低保认定办法规定的3*636*12=22896元。
郭扶镇根据核查结果告知其家庭财产存款超标,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杨某某户将存款从银行取出并注销多个账户,向郭扶镇反映其存款用于装修房屋还账。在核查结果告知后,杨某某提供了一张日期为2022年5月15日的借款收条,不予采信。
郭扶镇民政办多次电话沟通,杨某某不予配合,于7月28日作出停发处理,并于8月5日送达停发通知,杨某某本人拒绝签字。
(四)获得救助情况
杨某某2005年劳改释放,2006年被鉴定为精神病,无劳动能力,需要人监护,其父亲杨某某为实际监护人。2011年申请人杨某某纳入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多次调标后,至2022年7月作出停发处理前,每月领取低保金736元,其中补差636元,重点救助100元。
二、我区现行低保政策和杨某某户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现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17)33号)相关规定:
第十条“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给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根据此条规定,杨某某夫妻二人每人每月领取800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杨某某每月领取854元优抚金,未计入杨某某户低保认定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此条规定,杨某某母亲雷某某每月4000元的务工所得纳入家庭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1330元,高于我区现行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636元,且高于1.5 倍,不符合“单人保”政策。
第十二条“家庭财产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此条规定,杨某某家庭财产存款超过15万元,远远超过城乡低保认定办法规定的3*636*12=22896元,已不符合现行低保保障条件。
三、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杨某某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家庭财产存款超标;②提供的存款去向证明(还债)不符合逻辑,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③杨某某个人认为存款是优抚金结余累计所得,不应计入家庭财产,《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未将此项作为排除条款。所以杨某某不再符合2022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其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杨某某与雷某某系夫妻,申请人系二人之子。2002年申请人因抢劫罪被判处刑期四年,2005年刑满释放。2006年被鉴定为精神病,无劳动能力,其父亲杨某某为其监护人。2011年,申请人纳入我区城市低保生活范围保障,其户家庭人口为杨某某、雷某某、申请人三人。至停发前,该户每月领取低保金736元,其中补差636元,重点救助100元。杨某某、雷某某每人每月领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800元,杨某某另每月领取优抚金854元。
2022年5月,郭扶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动态管理规范》要求,对申请人户家庭经济情况开展核查,形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报告》,发现该户家庭存款超15万元并对申请人户进行了告知。2022年5月24日,郭扶镇民政办作出《綦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告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银行流水进行核查,但申请人户拒签,也未提供相关材料,仅提供借款收条一张。2022年7月28日,郭扶镇人民政府制作《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并提交《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报告》,提出停发意见,报被申请人审批。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并于同年8月5日对申请人进行送达,申请人拒签。
以上事实有《释放证明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户对账单、查询对私账户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收条、郭扶邮政银行杨某某优抚账号明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报告》、《綦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告知书》、《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存根联)》及签收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的理由事实、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及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綦江区的民政部门,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权。
其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定期核查。……”申请人原系綦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綦江区郭扶镇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规定,委托核查认定中心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出具了申请人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报告》,结果显示申请人户存在银行存款超标的情形。郭扶镇民政办及时对申请人户进行了告知,并对其送达《綦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告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银行流水进行核查,但申请人户拒签,也未提供相关材料。郭扶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规定,制作了申请人户的《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提出停发意见并提交《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报告》报被申请人审批。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并对申请人进行送达,且书面说明了停发理由,程序合法。
最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停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据此,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认定。且,申请人户被核查时,依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綦江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636元。
申请人认为其家庭银行存款中部分属于申请人父亲杨某某的优抚金应予扣除。对此,本府郑重指出: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是审核能否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实质要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方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十条:“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四)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给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申请人户领取的优抚金及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可不计入家庭收入,但这部分款项在满足申请人户日常生活所续后仍有结余的,就会积攒成为申请人户的储蓄存款,成为其家庭财产。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三、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具有临时性。如申请人此类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其家庭财产中的银行存款已经完全足够满足其后续一段时间的基本生活所需,则不应继续占用国家资源予以救助。申请人户的家庭财产中的银行存款超15万元,该数额已远高于《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十二条:“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中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3人)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36元)的12倍(22896元)。
申请人陈述其户已将核查到的家庭财产中8万元银行存款用于还款。根据本府审查发现,申请人户提交的借款收条落款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但郭扶镇人民政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报告》显示,申请人户名下银行存款超15万元系2022年5月11日前反馈,即申请人户在2022年5月11日前家庭财产中的银行存款已超15万元。在被申请人进行核查之前,申请人户家庭存款已经完全具备了还款能力,在此情形下,其不进行借款的偿还反而将家庭存款中147816元存为定期,这与常理不符。另该收条中显示借款人收到的是8万元现金,但申请人户名下的账户在收条出具之前并无大额取现的情形,反而是在2022年5月21日开始,申请人父亲杨某某将其名下四个账户共计90736元的定期存款陆续进行销户,这与收条的落款时间不符。且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十二条:“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综上,本府对该收条不予认可。
关于申请人母亲雷某某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以及在外务工的情况,不是本案被申请人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载明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即使雷某某不存在在外务工的情形,申请人户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存在家庭财产中银行存款部分远超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继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2021年8月、10月专用收款收据两张,2022年4月重庆綦江通惠中医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开具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张、收据联一张。上述款项的支出均发生于郭扶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之前,不应予以扣除,也不能证明杨某某与杨某某都需要长期服药的事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