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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3-00146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府复〔2023〕20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6

綦江府复〔2023〕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黎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申请人:李,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解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3740C

法定代表人:龚钦龙,镇长。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MB1603612D

法定代表人:曹长科,主任。

申请人黎、李要求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履行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畜禽养殖场所履行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没有查清涉案土地真实来源,为重庆钢铁公司等办理赶水镇某村及水码头土地使用权益登记,违法侵害申请人对赶水镇某村及水码头已故先祖、明代锦衣指挥使化蛟李和清农村房屋祖业及畜殖场所权益的继承和使用登记,违法致使申请人虽经涉案诉讼等活动但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保护并遭受巨大无比的损失的事实发生后,申请人以《请求依法履行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案登记等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合法权益申请》提请被申请人等履行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法定职责,保护请人上述所涉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2 年317日收到申请人以XA31497267550 挂号信提交的《请求依法履行农村房屋来源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的同时,第三人重庆市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也于2022 年317日收到申请人以 XA31497268450 挂号信提交的《请求依法履行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虽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05行终33号《行政判决书》、重庆市江区人民法院20220110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至今,但仍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及重庆市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委员会规资规范(2021)1号文件等规定,以上述内容提请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系赶水镇村民,2021年7月黎在其居住的村2社靠河边的家旁边修建钢筋混凝土建筑,2021年7月12日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对黎的违法建设立案调查。2021年7月15日该局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2021年7月23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2021年7月5日黎向被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提出在2社新建钢筋混凝土猪圈,请求备案。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对黎的申请作出《关于二组村民黎提交备案申请的回复》,该回复认为黎修建猪圈的地块属于赶水镇城镇规划区范围,规划地类型为农林用地,不符合建设条件,不予备案。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2022年3月就向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和答复人邮寄了案涉申请书,但直至2023年3月才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已不符合受理条件。二、答复人不具有履行申请人请求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在案涉申请书中,要求答复人履行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的职责。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的《綦江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綦农委202075号)通知,其中明确了街镇、部门的主要任务,明确了为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是自然资源部门的主要任务。实际工作中,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办证业务,答复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紧急通知》渝农办发2017176号,畜禽养殖场备案需达到一定的规模标准,或是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申请人未提交备案表和相关材料,甚至连畜禽养殖场的基本信息都未提供,其要求答复人履行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的请求不成立。三、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不成立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到侵害的事实,其要求赔偿的诉请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以EMS单号为:XA31497269850、XA31497268450、XA31497267550的三封邮件分别向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同时邮寄了内容相同的《请求依法履行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该《申请书》,在60日内未予以答复。三份《申请书》中载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均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三个行政机关。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认为二机关未根据《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明确,遂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后,向本机关递交了补正说明,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说明并未明确申请事项和被申请人,遂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綦江府复〔2022〕37号)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2年7月5日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渝0110行初102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綦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渝0110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审理后,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渝05行终3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请求依法履行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EMS查询记录截图、挂号信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綦江府复〔202230)、(2022)渝0110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2023)渝05行终33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属于履职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是行政机关具有履行该职责的法律授权,法律原则上不可能同时将同样的职权授权三个行政机关行使。该《申请书》中载明数个行政机关和履行备案登记职责、调取档案资料、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追究责任、履行赔偿责任等数项履职请求,被申请人无法分辨申请人《申请书》中的数项请求究竟是要求哪个行政机关履职,亦无法根据该《申请书》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答复或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紧急通知》渝农办发2017176号)规定,畜禽养殖场备案属于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职能职责,而非被申请人的职能职责,被申请人对明显不属于自身职责权限范围的请求未予答复,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机关不予支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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