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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3

綦江府复〔2023〕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335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唐智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唐某某同志反映工龄问题的回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12月8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2023年2月1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綦江府复〔2022〕73号)。2023年6月6日,本机关决定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綦江府复〔2022〕73号),并于同日重新受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唐某某同志反映工龄问题的回复》。

申请人称:唐某某于1972年12月入伍,1977年3月退伍。1977年3月至2014年6月在某小学任教,2014年7月退休,工龄43年。因退伍证入伍时间是1973年1月,在1993年工改时按73年入伍计算工龄。2006年工改表上参工时间1972年12月,工龄应为35年。因1993年工改时确定成1973年参加工作,所以扣除了12个月工龄,我的工龄、工资一直少了一年来计算。2020年1月10日,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我的入伍时间19721207,退伍时间197703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4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伍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我认为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违背了平等、公正、法治,特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的工龄、工资。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唐某某,男,1972年12月入伍,1977年3月退伍。其退伍后在原重庆市綦江县某小学担任教师,2014年6月退休,系事业单位人员。其在“渝薪芯”工资管理系统中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72年12月,退休时间为2014年6月,工龄42年,连续工龄间断1年。

2022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反映工龄问题,被申请人收悉后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关于唐某某同志反映工龄问题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的退伍军人证明书上记载的入伍时间为1973年1月,退伍时间为1977年3月15日。2020年1月10日的《重庆市复员退伍人员清理审核确认表》上记载申请人入伍时间为1972年12月7日,退伍时间为1977年3月15日。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2年8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行政履职答复》中记载申请人的入伍时间为1972年12月,退伍时间为1977年3月。申请人曾向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反映其工龄问题,綦江区教委及綦江区新场小学于2022年9月21日向其作出了《关于唐某某同志反映工龄问题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关于唐某某同志反映工龄问题的回复》、退伍军人证明书、《重庆市复员退伍人员清理审核确认表》、《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事项行政履职答复》(綦退役军人信访初字〔2022〕12号)、綦江区教委及綦江区新场小学作出的《关于唐某某同志反映工龄问题的回复》、綦江县民办教师工(教)龄登记核定表、一九九三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套改增资审批表、綦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基本情况采集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37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职责是:(九)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推进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工伤、离退休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工资统发审核及工龄确认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工龄认定的职权。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工龄进行更正,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工龄认定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在收悉该申请后,在未对申请人陈述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下,作出了不予更改的结论回复申请人,属于履职不当。另据现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入伍时间确为1972年12月,该月应当计算为申请人的工龄,被申请人应根据新证据对申请人的工龄进行重新认定。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工资待遇问题,应在其工龄重新认定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及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之规定,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7日收到申请书副本后,至今未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应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其作出的《关于唐某某同志反映工龄问题的答复》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唐某某同志反映工龄问题的回复》,并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工龄重新进行认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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