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07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7-26 [ 发布日期 ] 2023-08-03

綦江府复〔2023〕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348


     

申请人: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MB1603612D。

法定代表人:曹长科,主任。

申请人黎某某、李某某要求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履行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2023年7月5日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畜禽养殖场所履行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2.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某家父李某泽(已故)系明万历进士、湖广总督李某龙四子,化蛟李某清(明代锦衣指挥使)后裔。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及水码头等区域因1599年播州土司杨某龙杀灭綦江赶水、东溪及綦江县城所有人后,万历皇帝恩封成为播州宣慰司化蛟李某清祖业。李某龙系唐太宗 46世孙、蒋王(七子)、李穆(孙)、曾孙李某顺后裔。申请人家在解放后曾居住于赶水铁石垭卷洞桥等区域。李某国主政赶水区公所区长之职时期,其为申请人家找回部份化蛟李某清的部分产业,即赶水铁石垭XX号房屋。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及水码头在抗日战争中,因重庆钢铁公司开采小鱼沱及土台坡铁矿水运需要,被重庆钢铁公司及綦江县人民政府、赶水镇人民政府等借用及侵占至今而违法不予归还。1983年06月05日,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及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没有涉案土地真实来源而为原四川省綦江县赶水中学办理其土地权益登记。1991年,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及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没有李某泽真实土地来源而为李某泽办理赶水铁石垭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李某泽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使用登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及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基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没有涉案土地真实来源而为重庆钢铁公司等办理赶水镇铁石垭及水码头土地使用权益登记,违法侵害申请人对赶水镇铁石垭及水码头已故先祖、明代锦衣指挥使化蛟李某清农村房屋祖业及畜禽养殖场所权益的继承和使用登记,违法致使申请人虽经涉案诉讼等活动但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保护并遭受巨大无比的损失的事实发生。申请人以《请求依法履行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提请复议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第三人等履行申请人李某某先祖、化蛟李某清位于綦江区南门及水码头区域、綦江区东溪镇太平桥区域、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区域等千户祖业及申请人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的法定职责,提请其行政保护申请人等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7日签字收到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6日以(綦江农委)挂号信向其提交的《请求依法履行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的行政保护请求后,申请人虽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綦江府复(2023)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涉诉讼等活动,但其违法串通勾结受诉人民法院及受诉人民政府黑暗保护其违法行政行为而至今违法不予履行申请人李某某先祖、化蛟李某清位于綦江区南门及水码头区域、綦江区东溪镇太平桥区域、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区域等千户祖业及申请人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的法定职责,违法致使复议申请人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其行政保护并应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綦规资规范(2021)1号文件等规定,谨以上述内容提请行政保护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2022年3月17日就向答复人邮寄了案涉申请书,但直至2023年7月5日才以该案涉申请书为依据,以答复人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申请人请求答复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明确其复议请求为,要求答复人履行李某某应该继承的明朝锦衣卫指挥使李某清千户祖业的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

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紧急通知》(渝农办发〔2017〕176号),畜禽养殖场备案需达到一定的规模标准,或是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申请人未提交备案表和相关材料,未提供畜禽养殖场所的基本信息,且至今都未能明确其要求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权属和具体范围。申请人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在客观上不具有履行的可能,答复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其要求答复人履行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法定职责的请求不成立。

三、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不成立。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要求赔偿的诉请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以EMS单号为:XA31497269850、XA31497268450、XA31497267550的三封邮件分别向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同时邮寄了内容相同的《请求依法履行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该《申请书》,在60日内未予以答复。三份《申请书》中载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均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三个行政机关。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认为二机关未根据《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本机关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明确,遂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后,向本机关递交了补正说明,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说明并未明确申请事项和被申请人,遂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綦江府复〔2022〕37号)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2年7月5日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渝0110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綦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渝0110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审理后,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渝05行终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请求依法履行农村房屋来源及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等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书》、EMS查询记录截图、挂号信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綦江府复〔2022〕30号)、(2022)渝0110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2023)渝05行终33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属于履职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是行政机关具有履行该职责的法律授权,法律原则上不可能同时将同样的职权授权三个行政机关行使。该《申请书》中载明数个行政机关和履行备案登记职责、调取档案资料、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追究责任、履行赔偿责任等数项履职请求,被申请人无法分辨申请人《申请书》中的数项请求究竟是要求哪个行政机关履职,亦无法根据该《申请书》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答复或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的法定职责。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被申请人是綦江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畜禽养殖场备案的法定职责。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规定畜禽养殖场新增、变更、注销等申请,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手机号码、畜禽养殖代码等方式,登陆农业部网上平台自行注册、填报、申请,由县级畜牧部门审核备案,市、省逐级上报。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养殖场可向县级畜牧部门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由县级畜牧部门审核、录入和备案。由此可知,畜禽养殖场备案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备案登记相关材料以及是否符合备案规模等畜禽养殖场所的基本信息,亦未能明确其要求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权属和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明显不符合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的申请要件,不应视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法提出过畜禽养殖场所备案登记的申请,不能作为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本机关不予认可。

提请司法鉴定评估行政赔偿标的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