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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2-04 [ 发布日期 ] 2024-02-07

綦江府复〔2023〕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3115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赶水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沿江路73

负责人:李远敬职务:所长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赶水派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31226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5121日从赶水镇风门村X组参军入伍。退役后因妻子户口在赶水镇风门村X组并落户于风门村X组。200991日因招工进入石壕煤矿工作,在20101027日农转城申请人户口迁到煤矿总人口内。20212月石壕煤矿破产,导致申请人失业。申请人在赶水镇风门村X组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父母遗产不动产住房。申请人依法申请回到赶水镇风门村X组以农为主。申请人多次依法申请落户赶水镇风门村X组,被申请人以不符合回迁为由,拒绝办理落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转城失业(煤矿关停)可回农村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迁回赶水镇风门村X组的条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221日口头向被申请人申请将其户口从綦江区石壕镇天池一路X号迁移到綦江区赶水镇风门村X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人户口确系赶水镇风门村X组,1998年其与赶水镇风门村X组的古某某登记结婚后,其户口从赶水镇风门村X组迁入了赶水镇风门村X组,201010月农转城将户口从赶水镇风门村X组迁入石壕镇天池一路X号,其于2006117日办理二代身份证及20146月办理房产证时的住址均为赶水镇风门村X组。申请人认为其承包地在赶水镇风门村X组,其继承父母部分房产,想将其户口从綦江区石壕镇天池一路X号迁移到綦江区赶水镇风门村X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因申请人已经成年,其父母均已去世,不符合《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迁移本人的户口至赶水镇风门村X组的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公民因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引进人才、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购买成套住房、在编工作人员(含公务员)、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等申请户口迁移到我市落户的,依据《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及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文件规定办理。”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本市户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属于成年子女,不属于农村地区直系亲属投靠的落户对象(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口现居住地为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天池一路X号。其原始的户口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风门村X组,因参军户口迁到部队,从部队转业后便将户口迁回原籍。后因与妻子结婚,便将其户口迁到其妻户口所在的赶水镇风门村X组。20101027日,因申请人到綦江区石壕镇石壕煤矿工作,以招工移民的方式由綦江区赶水镇风门村X组迁入綦江区石壕镇天池一路X号,此时申请人的户口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口。申请人的父母现均已去世(其父杨某恩于2023325日死亡,其母翁某于200075日死亡),申请人与其兄弟继承其父母位于赶水镇风门村X组的房屋(綦土集建(1991)字第XX号,綦土农〔2018XX号,规划许可证乡字第赶水住XX)。根据申请人父亲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渝(2019)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上并没有申请人的名字,2023621日赶水镇风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人在赶水镇风门村X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工作失误未将其名字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2023111日,綦江区赶水镇农业服务中心证明申请人在赶水镇风门村X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231221日,申请人口头向被申请人申请请求将其户口从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天池一路X号迁移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风门村X组,被申请人于20231221日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2份、《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证明2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款规定: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是赶水镇户口管辖区的户口登记机关,具备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根据《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因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引进人才、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购买成套住房、在编工作人员(含公务员)、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等申请户口迁移到我市落户的,依据《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及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文件规定办理。”、《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第十一条:“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本市户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继承父母的房屋,并且自己的承包地也在赶水镇风门村X组,自己应该能将户口迁移回到父母户口的所在地即綦江区赶水镇风门村X组,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继承农村房屋和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将户口迁移回到相应所在地的规定,也没有申请人所称农转城失业可回农村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户口由于参军、结婚及工作等原因几经变更,目前申请人的户口已迁移到綦江区石壕镇天池一路X号。如果申请人请求依照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的方式将自己的户口迁移到綦江区赶水镇风门村X组,因为申请人已经属于成年人,其满足的条件是:1、属于本市户籍,2、与父母在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的父母并不在城镇地区与其共同生活,父母的户口也不在城镇地区,因此申请人并不满足依照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的方式将户口迁移到父母户口所在的綦江区赶水镇风门村X组。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户口迁移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于20231221日口头向被申请人申请户口迁移,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事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需上报审核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户口受理告知书;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耐心解释,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户口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告知咨询投诉的方式。”对申请人出具了“不予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122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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