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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綦江府复〔2024〕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9

申请人: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B37366Q

法定代表人:刘荣臻,职务:局长。

申请人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319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赔偿;3、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申请人称:159906月,播州土司杨某龙血洗綦江。綦江赶水镇至綦江县城人丁杀尽,鸡犬不留。1600年复议申请人丈夫李某友家先祖,湖广总督李某龙奉旨平播结束后,《明史》记载,李某龙生子四个,其分别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其虽于任上病亡,但其四子李丁恩封锦衣指挥使,享綦江赶水镇至綦江县城千户食邑。綦江赶水镇至綦江县城千户区域皆是复议申请人家千户祖业。复议申请人家上述千户祖业从明朝至今虽并未被依法征收或没收或上交,但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却因借用、租用等而被侵占。复议申请人虽经相关诉讼等活动,但合法权益至今得不到依法保护。复议申请人为此因诉讼等需要而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请复议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家上述涉案千户祖业被依法征收、没收或上交等的政府信息,提请其行政保护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复议被申请人明知复议申请人并未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投诉、信访等的事实,故意认定上述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缺乏证据支持地作出其20240218日(2024)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致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其行政保护而遭受巨大无比的损失。为此,复议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谨以上述内容提请行政保护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我局对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我局已依法履行了对申请人告知并答复的法定职责由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对申请人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在收到补正告知书后,2024年1月22日进行了补正,经审查,申请内容及补正内容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我局无法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EMS1213587239430对其进行送达,已依法履行了告知和答复的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我局已依法履行告知和答复的法定职责,我局的《答复》既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未造成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请求撤销我局的《答复》并赔偿于法无据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编号为XA32470514450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及规划和自然资源XX年征收重庆赶水汽车配件厂集体土地文件及实际征收面积信息”。被申请人1月15日对申请人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綦规资补正告知20241号,并通过EMS1213586235230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于16日签收。申请人于1月22日进行了补正,补正后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为:征收、没收或上交申请人家李某友先祖明朝锦衣卫指挥使李丁李某友祖父李某川、高祖父李某清千户祖业档案及原始不动产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文件包含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水码头赶水镇铁石垭卷没事桥李某泽旧居重庆赶水汽车配件厂赶水水泥厂綦江第四中学校及职工楼赶水电石厂綦江炼铁厂赶水的綦江百货公司仓库綦江供销社生资仓库四川省运21队汽车站位于赶水铁石垭的贵州习水商转站位于赶水铁石垭的贵州习水汽车站赶水搬运站和运输社綦江东溪太平桥水码头綦江南门水码头和沱湾及綦江县政府大楼等区域明朝锦衣卫指挥使李丁千户祖业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以EMS1213587239430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月24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綦规资补正告知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8号《邮寄单号》《签收信息》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在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綦规资补正告知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8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及规划和自然资源XX年征收重庆赶水汽车配件厂集体土地文件及实际征收面积信息因字迹不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在补正后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为:征收、没收或上交申请人家李某友先祖明朝锦衣卫指挥使李丁李某友祖父李某川、高祖父李某清千户祖业档案及原始不动产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文件”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申请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其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申请的要件,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并无不当。

申请人就本案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因未提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依法追究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申请人在《职权调取证据并职权提请司法鉴定评估行政赔偿标的的申请书》中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向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调取《明史》和向居住于贵州遵义的湖广总督李某龙长子李甲后裔、李某龙13世孙李某职权调取李某龙家谱,司法鉴定李某与李某友同宗DNA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218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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