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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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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4

綦江府复〔2024〕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37

申请人:彭某某,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733941297

负责人徐勇局长

申请人彭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于202421对申请人询问查证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416收到,经审查,本机关于同22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202421日对申请人询问查证超24小时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日国家赔偿金315.94元。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于202421日前往被申请人所在地正常办理事务时,违规动用警具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以及胁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自拟定的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信访来访人员告知书没有公章、没有法律效力的白条上签字,恶意打击报复申请人一个弱者的维权女性。因申请人时常举报投诉被申请人屡次参与征地拆迁非警务活动,并违规对申请人处以七日行政拘留并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 24小时的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古南派出所对申请人作出的綦江公(古南)行罚决字202411号的行政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缺乏充分证据,适用法律不正确。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所在地办事认定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逼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自拟定的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信访来访人员告知书没有公章、没有法律效力的白条上签字,对申请人采取警具手铐脚镣限制人身自由超出 24小时并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缺乏充分证据且行政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綦江公(古南)行罚决字2024111页第10-15行载明现查明20242111时许,彭某某前往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办事,在进入公安局大门口时因拒绝完善来访人员登记手续便强行进入公安局内,后在门岗保安人员彭某某进行劝阻过程中彭某某在公安局内小便,彭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以上有彭某某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该页具有认定事实错误缺乏充分证据的明显不当情形。

首先,本案纠纷矛盾源于申请人时常举报投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恶意打击报复一个弱者的维权女性,申请人前往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办事在进入公安局大门口时门岗保安人员要求申请人登记身份证身份证登记之后,门岗保安人员又拿来一张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信访来访人员告知书叫申请人签字申请人说你那告知书既没有公安局盖章又没有区政府盖章制定一些条款约束老百姓,我不会签字,门岗保安就说你在这儿等,我去叫领导,申请人说现在11 点过了,叫领导你去叫别等会说下班了,申请人等了一下,肚子一阵剧痛,申请人请求上厕所,请求几次,也不准去上厕所,强行拦住申请人。所有权力是为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可事实证明的是什么人民到了政府连上厕所的权力都没有反而被逼得在外面自己想办法解决了,却变成了被申请人要处罚申请人的一个理由,一个事实。对这个处罚真正应该处罚的对象是相关的职能部门没能为老百姓提供方便,没能及时的解决存在的问题反而将老百姓这些受到伤害的事实成了被申请人处罚的一个理由、一个依据这是一个怎么恶劣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属于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具有明显不当情形,缺乏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其二被申请人他们的管理存在的问题,为什么到了他们的地方却上不了厕所,他们为什么没有在信访的地方安排个厕所,提供给信访人上厕所,我是一个大活人,总不能让尿逼死。

其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手铐脚镣限制人身自由(其手铐编码为KJA360437JD930248)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违法。

其四,被申请人于 202421日以传唤录口供名义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外面那条大街上强行抓押去派出所,对申请人殴打、拖拽,采取手铐脚镣限制人身自由和不准吃饭,17左右拖拽申请人去新兴医院体检,拖拽申请人像拖拽猪、狗,鞋也拖掉。被申请人滥用职权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以及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古南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对申请人传唤过程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超过24小时,并违规使用手铐警具体罚申请人,且未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行为,属于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没有实施违法犯罪的事实,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1026日、202176日和202421日分别对申请人采取手铐脚镣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并于20201027日对申请人处以最严行政拘留10日、202177日对申请人处以最更严重行政拘留20日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明显不当情形,实属被申请人因屡次参与征地拆迁非警务活动与申请人产生的历史纠纷矛盾背景下对申请人实施的打击报复和恶意陷害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确认涉案行政行为违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六条等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彭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綦江区XX2020102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7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阻碍执行职务被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20242111时许,彭某某前往被申请人处办事,在进入公安局大门口时因拒绝完善来访人员登记手续便强行进入公安局内,后在门岗保安人员对彭某某进行劝阻过程中,彭某某在公安局内院坝小便,彭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古南派出所接报警后,依法到现场处理该警情,并对申请人依法予以口头传唤到古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办理了延长传唤手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彭某某的传唤时段为20242112时许至2212时许,并未超过24小时的传唤期限。

综上所述,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为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21119分左右,申请人到达被申请人门口,因登记身份证后未完善被申请人保安提出的签署《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信访来访人员告知书》手续,同日1112分左右,保安对申请人继续前进的行为进行劝阻。同日1118分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院坝内当众脱裤子解小便。被申请人两名保安、多名民警、多名群众均在场。同日1131分左右,申请人走出被申请人门口。同日1138分,保安潘某某电话报案,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古南派出所(以下简称古南派出所)依法受理为治安案件,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出示警官证后告知申请人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口头传唤至古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民警经报古南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申请人实施强制传唤,并未使用警械。同日,古南派出所向报案人潘某某出具了《受案回执》。申请人于2024211202分到达古南派出所,于1213分被民警带入办案区,于同日1359分至1452分在古南派出所询问室接受询问。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亦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两名民警在该询问笔录中签字说明。同日,古南派出所负责人同意申请人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2024211251分至1332分、1845分至1859分,两名民警对保安潘某某进行了两次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21160分至175分、1805分至1825分,两名民警对保安蔡某进行了两次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211645分至1840分,两名民警对辅警白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212045分至2107分,两名民警对群众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2204分至037分,两名民警对群众张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22953分至1022分,两名民警对群众李某先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221041分,古南派出所作为执行告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申请人的行为已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告知其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拒绝签字,两名民警在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签字说明该案经复核后,民警将该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两名民警在该《复核意见告知笔录》中签字说明。2024221214分,申请人走出办案区。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罚决字〔202411],并于同日1236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但因申请人拒不签字,两名民警在该决定书以及送达回执上签字说明。同日,古南派出所民警将该决定书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单号XA31472712850)向申请人寄出,申请人于同月4日签收。

2024221410分至1431分,申请人的姐姐彭某到古南派出所陈述申请人与其一起赡养母亲杨某某一事。2024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申请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举行听证;被申请人于2024212日制作《綦江区公安局关于彭某某申请听证一事的回复》,告知申请人被行政拘留的情形不符合应当告知听证的规定,且听证申请应在被处罚前申请,故申请人申请听证一事不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呈请采取强制传唤报告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彭某某潘某某蔡某、白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先、彭某)、视听资料(光盘2份)、《情况说明》、视频审看记录及照片、《延期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信访来访人员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綦江区公安局关于彭某某申请听证一事的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之规定,若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前述违法行为,则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行为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第八十二条“……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之规定,古南派出所接警受案后,民警到达现场,出示警官证后有权口头传唤申请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审理查明,申请人经传唤于2024211202分到达古南派出所,于2024221214分走出办案区结束传唤,期间询问查证时间经古南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同意延长至24小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之规定,案涉行政案件的询问查证期间为20242113时至2024221214分,共23小时14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之规定,案涉行政案件的询问查证时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另申请人称古南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对申请人传唤过程中违规使用手铐警具体罚申请人,且未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等行为,属于行政程序严重违法。但经本机关审查,申请人在接受口头传唤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民警经古南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申请人实施强制传唤,并未使用警械;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和第四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之规定,案涉询问查证的行为并未违反前述规定。

综上,案涉询问查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人请求确认该询问查证行为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因询问查证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进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的询问查证行为,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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