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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00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2
綦江府复〔2024〕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35号
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B37366Q。
负责人:刘荣臻,职务:局长。
申请人许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24)第3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于同月12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其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作出的《答复书》错误。1.申请人依法申请所需的是“2002年渝黔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征收现XX村X组原老社大河坝社被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名册和及其领取安置费数额”。而被申请人以“2002年渝黔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征收现XX村X组原老社椅子台社被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25人名册”来搪塞申请人纯属错误。2.綦江县人民政府2021年12月5日“关于印发《綦江县渝黔高级公路二期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六条“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征地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耕地不足0.5亩或菜地不足0.4亩的、应将被征地人员转为非农业人口并相应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三江、赶水,东溪镇每人16640元、篆塘、安稳镇每人15600元。”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8月27日,申请人通过XA26379909750信函向我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是申请公开“2002年渝黔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征收现XX村X组原老社大河坝社被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名册和及其领取安置费数额”。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四)项的规定,于2024年9月23日对其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通过EMS1207230288431进行了邮寄送达。申请人9月25日签收。
(一)我局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规定,我局作为土地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对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我局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进行答复并提供,符合法定程序,不应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
1.就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内容,我局对其提供赶水镇XX村X组的农转非名册,这也是申请人申请要求所对应的名册。该名册系按征地时的集体经济组织即赶水镇XX村X组的农转非名册,但我局无法按申请人要求区分出哪些人员属于原大河坝社(老社)的人员。因此,不存在申请人诉称的以现在赶水镇XX村X组的农转非名册来搪塞的问题。
2.就其申请公开“领取安置费数额一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84号)文件第四条“集体土地征用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粮地0.5亩以上或菜地0.4亩以上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不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低限执行。菜地及粮食制种地和专用鱼池补偿标准同于一般耕地。如被占地人员要求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办‘农转非’户口,不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规定,赶水镇XX村X组征地后,人平耕地均在0.5亩以上。因此,对申请人等要求转非的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户口,不能享受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此,该项信息不存在。
3.经查阅档案,2005年3月27日,赶水镇XX村X组的25名转非人员均提出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在申请书中也明确表示自愿执行市府〔2000〕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只办理农转非户口,不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也向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申请过相同的信访公开申请,征收中心也对其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转非名单及2005年的转非申请书复印件。
综上,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在法定时限内对其进行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区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单号XA26379909750)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2年渝黔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征收现XX村X组原老社大河坝社被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名册和及其领取安置费数额”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签收该邮件,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回复申请人,向其提供赶水镇XX村X组25名征地农转非人员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加盖鲜章),并告知上述农转非人员不能享受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此无领取安置费数额资料,该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次日通过EMS邮寄(单号1207230288431)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签收。
申请人曾向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该中心于2024年5月27日向其作出《关于许某某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并向其提供了《重庆市农转非人员明细表》2张及25份《申请书》。该2张明细表与被申请人提供的25名征地农转非人员明细表一致,其中“本人所在乡村社”一栏载明为“麻柳六社”,共计25人。《申请书》载明“在渝黔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征地中……但按高速公路的征地政策,所在合作社又不具备征地农转非条件。为了妥善解决今后生活方面问题,特申请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自愿执行市府〔2000〕84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只办理农转非户口,不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渝府发〔2000〕8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集体土地征用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粮地0.5亩以上或菜地0.4亩以上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不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被占地人员要求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办‘农转非’户口,不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024年11月28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到被申请人档案中心查找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信息,经查找“XX村X组”“大河坝社”“椅子台社”等关键字,在现场查找后,仅查找到相关的赶水镇《渝黔高速公路被征地农户及农转非人员清理表》,该表中除“椅子台”社外,另含“桂花田”“渔池湾”“沙堡”“乱石岗”社,并无“大河坝”社,且该清理表中农转非人员包含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明细表中的25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单号XA26379909750)、《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第37号]、《重庆市农转非人员明细表》2张、EMS邮件查询单、检索截图、《关于许某某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申请书》25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84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原綦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作、获取并保存了案涉项目征地拆迁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具有进行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含两项,第一项为2002年渝黔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征收现XX村X组原老社大河坝社被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名册,第二项为该农转非人员领取安置费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能进行信息公开的前提是信息客观存在。针对第一项内容,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询档案,查找到注明“麻柳六社”的《重庆市农转非人员明细表》后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且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调查取得的《渝黔高速公路被征地农户及农转非人员清理表》相互印证,并未发现其他注明“XX村X组”或“大河坝社”的相关农转非人员名册,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正确履行了相应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针对第二项内容,被申请人在其档案中进行了相关信息检索,未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且结合25份《申请书》内容,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84号)第四条的规定可知,该25人未享受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此无领取安置费数额资料亦符合常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2024)第3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