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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K36131411J/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綦水罚〔2025〕第02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水罚〔2025〕第02号
当事人: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06616;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79号。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在綦江区清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镇紫河三正村段)镇紫学校至高速桥下挡墙基础施工中,用挖机在河道挖掘泥石浇筑到混凝土中。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勘,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遂于当日对上述举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施工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查实施工单位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建设綦江区清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镇紫河三正村段)(以下简称该工程)KZY1+500.4-KZY1+577.3段挡墙基础时,将泥石浇筑到混凝土中。2024年12月25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按设计要求对该段进行返工处理。2025年1月24日,再次接到举报,称该工程还存在类似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再次进行调查,查实该公司在建设该工程KZY0+150-KZY0+180段挡墙时,将泥石浇筑到混凝土中。
上述事实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施工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綦江区清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镇紫河三正村段)KZY1+500.4-KZY1+577.3段和KZY0+150-KZY0+180段挡墙及基础拆除后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区清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镇紫河三正村段)施工过程中将泥石浇筑到混凝土中的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者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机关决定对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綦江区清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镇紫河三正村段)合同价款(1357.27万元)3%的罚款,即肆拾万零柒千贰佰元(40.72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綦江区市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将对本处罚决定全文在网站和媒体公开。
如认为不应公开,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不公开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提供,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开。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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