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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水利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日期:2023-02-24

綦江区水利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执法大队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七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八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四)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七)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八)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九)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十)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十一)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二)对企业进行复查时;

(十三)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像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48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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