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25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11

被处罚单位: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12QJ60F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荣华村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224日对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年存栏生猪1000头,年出栏生猪1800头,配套建有干湿分离机、粪污收集池、沼气池、沼液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养殖粪污经处理后用作肥料,经软管接至周边配套还田土地消纳利用,因局部灌溉过量,超出还田土地消纳能力,导致超出消纳能力的养殖粪污溢流至还田土地下方周边村民的自有土地和自用水井中。根据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2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距离该公司还田土地下方最近水井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分别为62mg/L2.47 mg/L1.01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标准(COD20 mg/L、氨氮≦1.0 mg/L、总磷≦0.2 mg/L2.1倍、1.5倍和4.1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224日我队对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验图1份;

2.202436日我队对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赵凯身份证复印件);

3.2024224日我队对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附近受影响村民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该村民身份证复印件);

4.2024224日由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50011000000180)复印件1份;

5.2024224日由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编号:綦江区打通镇〔2021〕第09号)复印件1份以及该公司与周边村民签订的《重庆市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复印件3份;

6.2024224日由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2023年度)》影印件1份和该公司与周边村民签订的《綦江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5份;

7.2024224日由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养殖档案电子系统截图影印件1份;

8.2024224日我队对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9.2024226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4]TS-3号)1份;

10.2024312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11.202434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7号)及送达回证1份;

12.2024327日我队对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3.2024224日由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12QJ60F)复印件1份。

证据18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

证据10-12证明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327日向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队认为: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虽然主观上存在过错,但确系初犯,且调查时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良好,并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等情节,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三款予以综合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锦坤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418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