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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27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24〕2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QXQE9C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工业园区南溪组团标准化厂房B区3号楼第4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5月23日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8日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煅烧废气排放口(FQ-1)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时,未按照《固定污染物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7.3样品采集规范有效采集颗粒物样品,使用其他公司废弃颗粒物样品数据作为废气排放口(FQ-1)当日颗粒物采样数据,并于2024年3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博环(检)字【2024】第WT01001-2b号),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3日我队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5月27日我队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副部长王德生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王德生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2024年5月27日我队对重庆创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业务员黄奕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黄奕侨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2024年5月27日我队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副总张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张华身份证复印件及张华、范远强、龚栗三人授权委托书);
5.2024年5月30日我队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员范远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范远强身份证复印件及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6.2024年5月30日我队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员龚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龚栗身份证复印件及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7.2024年5月23日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重庆创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委托环保检测协议书》复印件1份;
8.2024年5月23日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2348225K)复印件1份;
9.2024年5月27日重庆创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9125298B)复印件1份;
10.2024年5月23日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创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发给该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复印件1份;
11.2024年5月27日重庆创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
12.2024年5月31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2212050512)复印件1份;
13.2024年5月23日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博环(检)字【2024】第WT01001-2b号)复印件1份;
14.2024年5月30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任务通知单》、《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内部样品交接单》、《烟尘数据表》原始记录、《重量分析原始记录表》、《检验报告》(博环(检)字【2024】第WT01001-2b号)原始数据复印件各1份;
15.2024年5月23日我队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听资料1份;
16.2024年5月23日我队调取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视频监控资料1份;
17.2024年5月30日我队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18.2024年5月30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环执罚〔2023〕85号)复印件1份;
19.2024年6月7日我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执改〔2024〕25号)及送达回证1份;
20.2024年7月3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接受綦江环保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整改汇报》1份;
21.2024年5月29日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QXQE9C)复印件1份。
证据1、14、15、16、2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6证明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17-20证明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有关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5日向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4〕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已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类型:报告书(3);2.行为类型: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3);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2);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我队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37500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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