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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24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2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2LDC7F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5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319日对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机加工车间湿式打磨抛光除尘一体机循环水箱靠厂房外墙一侧设置有一根蓝色PVC排水管道,该管道连接至外墙旁排水沟,排水沟末端连通雨水沟。该公司将湿式打磨抛光除尘一体机循环水箱内的打磨废水通过排水管道排入排水沟并经雨水沟最终进入外环境,上述行为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319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320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小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江小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任职证明);

3.2025410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陈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陈其身份证复印件);

4.2025410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何光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何光勇身份证复印件);

5.202543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ZF-97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1份;

6.2025410日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006)、《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摩托车方向柱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2MA602LD

C7F001Q)部分复印件各1份;

7.2025410日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双工位环保除尘设备《送货单》复印件1份;

8.2025410日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市内电子联单》(20251月和3月、20243月和11月、20234月和11月)复印件1份;

9.2025410日、530日和619日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切削液购买发票(20242-12月)、切削液代理商《授权书》、切削液《材料安全数据表》复印件及《关于购买切削液厂家说明》各1份;

10.2025410日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1.2025319日、410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各1份;

12.202548日我局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13.2025619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22号)及送达回证1份;

14.2025410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5.2025619日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各1份;

16.2025319日、320日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

2MA602LDC7F)和法定代表人万智身份证(身份证号:5102************18)复印件各1份。

证据1111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1证明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12-15证明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620日向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确定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水(2);2.排污情况:超标5倍以上(5);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但因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主动消除、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的有关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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