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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28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3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9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0G3788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南街 126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4月3日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开展执法监测,结果显示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窑炉废气排气筒DA002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839 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1.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3日我局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刘*兰身份证明、特别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5月27日我局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王*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王*云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5月8日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0〕035号)复印件1份;
4.2025年5月8日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MA600G3788001Y)及副本复印件1份;
5.2025年4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ZF-24号)(附原始记录和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
6.2025年5月8日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提供《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关于环保设备故障分析报告》、《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设备点检表》、《重庆法澜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法澜(检)字【2024】第WT03113-3号)复印件各1份;
7.2025年4月3日我局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5年6月25日我局提取的投诉记录打印件1份;
9.2025年6月25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25号)及送达回证1份;
10.2025年5月27日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重庆索奥(2025)第环648-1号)复印件1份;
11.2025年6月26日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案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77953545)复印件各1份;
12.2025年7月14日我局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3.2025年5月8日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0G3788)复印件1份。
证据1、7、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3日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9-12证明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向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1);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3.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2);4.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3);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2),但因该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局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卓梵玻璃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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